对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意见一不因受害人参加医疗保险而减轻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意见二因受害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是基于其个人身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的社会福利,不能混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2、参加医疗保险与侵权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通过医疗保险报销获得的补偿来减轻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
案例1: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马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3)石惠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要旨:本院经核实,原告已支付两次住院医疗费及出院后门诊医疗费共计102975.93元,均系原告实际损失,且与本案直接相关,应计入赔偿范围。对原告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该项损失中扣除。
案例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要旨:对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解原告已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应当扣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67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提出对被上诉人纪某甲已经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获得赔偿的医疗费及农村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