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或之后,达到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或者之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辞退甚至开除都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