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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受伤 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7-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情简介:未签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受伤

2010年5月初,被告到原告承建工程的建筑工地上班,自称曾做过钢筋工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试用期被告未注意安全,从高处摔落而受伤。受伤后,原告积极为被告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在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也多次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被告却在痊愈出院后,不去被告公司上班及与被告签订正式合同,反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原告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要求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33.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护理费276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为31864元,共计56482.33元。

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68579.5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红光原系原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6月30日7时左右,被告在原告的建筑工地上扎钢筋时不慎从二米多高的平台上摔下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46天。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工作时受伤并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31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9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护理费276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1864元,合计68579.5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第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68579.50元。

未交工伤保险 劳动者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的风险直接转嫁给了职工个人,这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是相悖的。因此,社会保险法在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同时,对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医疗救治。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为自己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第二,可使弱势一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顺利、及时地追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从工伤职工身上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而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以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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