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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老赖!可以拿房抵债了!胜诉宝典(十二)
发布日期:2018-01-27    作者:张楠律师
在张楠律师接触过法律纠纷中,但凡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向律师咨询一个他们最想知道的问题:“我这个案子能赢吗?”今天张楠律师开一个新专题《胜诉宝典》系列,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方法,给大家普及诉讼纠纷中,你必须知道的“胜诉秘笈”!
案情简介
周某是一家拆迁户,得了一笔拆迁款。王某是周某的朋友,因为做生意赔了一笔钱,所以资金周转。在中间人赵某的撮合下,周某将现金260万元借给王某,并商定半年后归还。半年之后,王某的生意依然毫无起色,因此他欠周某的260万依然无法归还。后经双方协商,周某和王某又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周某用260万的债权抵做房款购买王某位于某小区的两居室一套。事后,王某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事宜,已过去三个多月的时间,周某见王某一直耍赖,便准备将此案诉至法院解决。而王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的担保,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行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自己不配合过户很正常。
胜诉秘笈:拿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张楠律师点评:
老赖王某曾向周某提出抗辩,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貌似看上去王某的说法很有理,但殊不知本案并不存在抵押担保关系,而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周王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目的是为了终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 是不属于王某所提出的几种担保情形的,所以周王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应当及时为周某办理过户手续。在法院判决后,周某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王某配合,直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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