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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纠纷:房屋产权证未被否认,要求恢复其承租人身份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1月,侯丽萍诉称:我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的教师,学校在1987年根据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将原校党委书记交回的隶属于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管辖的位于海淀区601号房屋分配给我居住。至此我与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建立了当时政策下的直管公房租赁关系,并办理了租赁合同。此后我出国,我委托弟弟侯关平代为看管房屋,2002年又公证授权侯关平代我办理房屋拆迁事宜。我长期在国外,回国后才发现601号房屋通过公房买卖已成为侯关平的私人财产且侯关平变为户主。侯关平从来没有告知我,更未经我同意。
  侯关平编造事实擅自变更承租人和户主,利用政策购买侵吞601号房屋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侯关平购买601号房屋的购买合同无效;2、侯关平返还601号房屋,恢复我对601号房屋的承租人身份并确认我有合法居住权利。
  2、被告辩称
  侯关平辩称:侯丽萍所述与事实不符。侯丽萍不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师,1989年他就去美国定居和工作。侯丽萍没有承租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交付了租金、水电等费用,其也没有在601号房屋居住。即使侯丽萍在那住过,已经过了二、三十年他也不可能会是承租人。我是房屋承租人,后成为产权人,合法取得产权证,侯丽萍无权主张合同无效,侯丽萍要求返还房屋恢复承租人身份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不同意侯丽萍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601号房屋原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分配给侯丽萍的直管公房。1989年,侯丽萍出国,601号房屋由其与侯关平之父侯彬居住。1990年侯关平搬入此房与侯彬共同生活。侯彬去世后,侯关平继续在此处居住。2004年9月,侯关平私自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本人。2010年3月8日,侯关平与海淀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侯关平购买601号房屋,房屋价款34736元。同年4月23日,侯关平取得601号房屋所有权证。
  侯丽萍向法庭提交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复印件,欲证明601号房屋截止到2002年底承租人都是侯丽萍,但未提交合同原件。侯丽萍称承租人变更为侯关平后,原租赁合同被收回。侯关平对合同复印件不予认可。2013年6月20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房产科出具《证明》,内容为侯丽萍系该校职工,该校于1987年根据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将原校党委书记赵威同志交回学校的隶属于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管辖的海淀区601室分配给其居住。
  诉讼中,侯丽萍撤销了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侯丽萍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侯关平先是将601号房屋承租人变更,后又通过购买的方式成为房屋产权人,其持有6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在产权证的效力未被否定之前,侯丽萍要求恢复确认、其对601号房屋的承租人身份并确认其有合法居住权利客观上存在障碍,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侯关平变更承租人以及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是否合法的问题,侯丽萍可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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