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笔者代理的一起人民法院审理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委托人为原公房同住人,在《职工家庭购房协议》上签字放弃购买产权,原公房承租人即委托人的叔叔买下产权,由作为侄子的委托人继续居住,后侄子结婚生子,一家三口居住在该房屋内。现叔叔因儿子结婚,需要筹措资金,想将房屋卖掉,便诉至法院希望侄子一家腾房。
裁判结果
裁定准许叔叔撤诉,侄子一家继续居住。
以案说法
高级人民法院 《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1996)250号)第18条规定“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扶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叔叔不明白:为何我单位分给我的公租房,让你白住了十几年,我没收你租金就算了,我想卖还不能卖,法律还允许你一直住下去?叔叔的困惑,貌似有几分道理。但法律有明确规定,侄子一家他处无住房,侄子作为原公房同住人,可在该情形下,一直居住至拥有自己名下的产权房为止。法官在向叔叔释明后,叔叔愿意遵从法律规定,撤回起诉,让侄子一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