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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依据买卖协议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发布日期:2014-05-06    作者:孙新律师
        房市一直看涨,一些人为此赚的盆满钵满,而有些人为了一条房子,宁愿成为倾其所有,甘心成为房奴。为了控制房价,国家出台了各种政策,大力支持开发福利性住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备受青睐。但是作为福利房,对于购买条件转让条件,都有较为严苛的限制。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为了能够寻以落脚之所,甘愿冒着各种风险,购买这些房屋,而相应的纠纷也就随之而来。
        最近笔者代理一起案件,该案件最终结果以法院条件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感到很满意。其就是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房款。但是由于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限制,房屋能住但是不能够过户,权益保障受到了威胁。我方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依据房屋买卖协议确定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本律师接手案件后,与对方律师以及法院进行了沟通,最后达成一致调节协议,约定在符合过户条件时将积极配合我方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违约责任。整个案件的处理效果是良好的,但是其中也暴露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讨。
        是不是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是不是法院可以做出这样的判决从而代替房屋变更登记。这里需要明确区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房屋买卖协议属于债权,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协议内容合法的情况下,买卖协议手打法律保护,按照协议双方需要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需要产生对外公示公信效力,需要进行过户,而不能由法院出具判决直接进行确定。由于各种福利房屋的存在以及交易的限制,在签订协议后与实际履行期间存在时间差,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在这种交易中首先买方需要认识到该风险的存在,谨慎购买,其次在协议中要订立违约条款对于违约风险进行限制。
        为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起草以及审核合同应聘请专业人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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