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房款还是聘金?法院依据购房凭证确认男方房屋产权(转载)
经过5年恋爱,最后还是分了手,而且还经历了一场房产诉讼。近日,经宝山区法院审理,小伙子小庄赢了官司。尽管如此,小庄仍像得了一场重病,心情沮丧不已。
【案情回放】
小庄与浙江姑娘小陆原是本市某大学同学,学生期间两人就进入热恋阶段。2006年毕业后,两人在本市租房,开始共同生活。虽然双方父母并不看好这桩婚事,但由于两人已难舍难分,便开始为他们的将来做准备。
2007年5月,在双方父母要求下,小庄与小陆准备买房,并由小庄与小陆一家同去看房,确定购买逸仙路1238弄一套近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119万余元。商量后,决定由男方出资30万元,女方出资40万元,余款以小陆名义贷款。
之后,小庄父亲与小陆父亲签署了一份《出资购房凭证》。当日,小陆父女与房产公司签订 《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小陆父女以119万余元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同日,双方拿出钱款一起支付给了房地产公司,公司向小陆父女出具了首付款发票。
不久,小庄与小陆住进了新房。虽然两人已过起了家庭生活,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去年8月,两人关系彻底崩溃,小庄离开了这套房屋。
去年9月,小庄经查询得知,系争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小陆父女名下,自己根本与这套房屋没有关系,便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法庭上,小庄认为,因为他比较信任小陆父亲,所以整个购房过程都由陆父操办。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小庄与小陆及双方父母都在场,之后的手续男方没有参与,但约定产权证上写小庄、小陆、陆父三人。
而女方则认为,小庄当时是作为小陆的男朋友参与看房过程,没有主导权。小庄提出如果双方今后结婚,也不用再另行买房,系争房屋就作为婚房,所以小庄父亲以聘金形式赠予未来媳妇小陆30万元用于购房,但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愿。签订合同时,小庄一家都在场,也知道并同意房产证上只写小陆父女名字。现两人已解除婚约,小庄也已搬出系争房屋。女方愿意返还30万元,但不同意小庄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女方辩称男方支付的30万元性质为聘金,但没有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且根据双方签署的《出资购房凭证》,该30万元作为男方出资用于购房,可见当时双方家长已确定该款性质。法院据此认定该30万元系小庄为购买系争房屋的出资。小庄作为系争房屋出资人之一,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产权人之一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词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