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仍占用房屋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与转租人的租赁关系应当无效或者解除。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但是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构成侵权,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占有使用费的数额与房屋租金相当。
次承租人未如期支付租金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继续占用房屋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转租人迟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出租人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人已经失去继续转租的权利,因此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解除。
2、合同解除后,转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后,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转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补交欠付租金的义务。但在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无权再向转租人主张租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恢复原状。转租人系基于双方租赁合同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在合同关系解除后,出租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转租人向其返还租赁物。
3、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次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次承租人如既不行使代偿请求权,也不履行返还房屋义务,继续占用房屋,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不能依据租赁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在转租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属于侵权行为。此时,出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向作为侵权人的次承租人行使物权请求权。首先,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直接向自己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其次,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