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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出售纠纷律师解析一件承租人未经共同居住权人同意出售公有房屋的房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公房出售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张高里从小便和祖母一起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小房子内,2002年该房屋拆迁,张高里和祖母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分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另一处公有住房,张高里的户口也随之迁入本案诉争的公有住房。
20076月,由于张高里还未成年,所以祖母就以张高里不享有购买公房资格为由,将该诉争的公有住房购买下来,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10年由于张高里的身体原因,张高里便回到父母家住在了父母处。2014年,张高里的祖母隐瞒张高里,将诉争的公有房屋出售给余某,并履行了过户交房手续。
后来当张高里得知此事之后,认为自己是诉争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将诉争房屋出售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但是因为祖母已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余某,不可能再把房子要回来,所有张高里只是要求祖母向其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但是祖母认为张高里的父母是有房子的,而且张高里也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张高里是有居住的地方的,所以不愿意给付张高里补偿费。
无奈之下,张高里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公有房屋出售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公有房屋出售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而张高里属于该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诉争房屋处,所以张高里理应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张高里父母有住房,张高里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张高里祖母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余某的行为,显然使张高里失去了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但由于诉争房屋已经出售,且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张高里主张自己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张高里有权要求祖母给付其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张高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迁出当日祖母向张高里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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