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秦淮区罪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2017年成功37天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
本案南京当事人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及时并多次会见嫌疑人,同时与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一些基本常见的刑事案件问题作出详细的沟通和交代。
律师办案:
在侦查阶段,庄荣华律师发挥自己专业的刑事案件第一阶段取保候审的独有经验,综合的提供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在嫌疑人羁押37天的时候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未被逮捕羁押,成功在公安机关阶段予以取保候审 [10000元保证金]。
取保候审后,庄荣华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辩护服务。
至此本案刑事拘留阶段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在南京各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秦公(夫)取保字【2017】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
我局正在侦查“某某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12月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10000元。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2017-12-8
律师寄语:
我们的心要常常保持清净无杂,以一颗真诚、慈悲、平等的心对待一切众生,永远不跟众生对立,化解矛盾,这叫佛法。常存一颗爱心,关心一切人,爱护一切物,爱世人,做社会大众的表率,别人对我们不善忘记掉,不放在心里,转变观念,把不善的事转成最善的事。
附最新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头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了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隐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须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划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有,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在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即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问,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
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示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缩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笔钱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得到了一个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们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结果:被告贪污这1.6万的事实被否定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被抓起来了。
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是有些技巧问题的。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会更加突出。
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李强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也是我的学生,是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代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因为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他的委托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告了公安局。结果公安局恼羞成怒,索性把他也给抓了起来,非法拘禁16个小时,打成轻伤害。这个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两审,第一审胜诉了,对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决。后来对方又提起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国内外律师纷纷通电声援。在二审开庭时,对方有一个代理人还是有些论辩水平的,准备很充分,口才也不错。他们精心策划后制造了一个抓李强律师的借口,说李强律师唆使委托人进行诈骗,但在法庭质证中这个谎言被揭穿了。在法庭调查中我问了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公安局对李强立案的时间,对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过了一个会我又问,公安局认定李强涉嫌诈骗的根据上什么?他回答是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第三个问题我又问他认定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的根据是什么?对方回答是根据他的委托人即案件当事人韩××的供述,说韩××供认是李强让他转移的。三个问题全问完了之后,真相就已大白。因为韩××即李强的委托人被抓走的时间是1994年4月7日,而他们对李强立案时间却是3月31日,这里明显发生了时间倒置的问题,因为委托人供述李强唆使转移赃款以后,对李强立案在前,所以,对李强立案根据的谎言不攻自破。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对方在李强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被我及时抓住了。后来,《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
三、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个涉及法庭辩论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两个假文件是什么呢?其实是两封便函。这两封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惟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封便函怎么出来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写的,起草了以后,拿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公章确实是真的,也有这回事,只是没有备案,文印室没有底稿。实际上地区的一个林产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希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他又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对他说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把一手死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这是假文件,他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就这么一个问题,庭上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没作假,是真实的,这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正当我感到哭笑不得,无可奈何的时候,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我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很多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的好,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后来,省高院刑庭庭长还专门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起作用。也难怪,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但“私生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四、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返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因为我是教师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讲课的效果,比如,讲课时我要看学生的表情和反应,因为我讲的是我已经理解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人家听着却是新的东西,那么,要不要让人家思考一下?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讲授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另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谁的脑子是计算机?有的人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像机关枪一样一路小跑地讲下去,自我感觉很好,可到头来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白说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的主张?所以,我们的语言表达应当丰富多采,应当有针对性地变换语速和语调,有时甚至需要一定时间的停,让人家重视你的话,琢磨一下你所讲的内容,这样才会使你的语言具有一种磁性,才会使别人愿意听,听得懂,能够品出味道,从而能够专心地听下去。这时候,你的发言就会有感染力,就会有魅力,就会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过几次精彩的法庭辩论,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我发言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到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我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础。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我讲的每一句话,我又会在高度放松的境界中充分地敞开思路。当时,我本人和听众,包括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似乎都忘记了时间。没有人打断我,直至我发言结束的几十秒钟之后,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状态。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我只是有幸遇到几次而已,但这应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我也遇到律师辩论的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张口结舌,说话没有逻辑性,词不达意,别人听不懂,这当然不好。另一种是说得很利落,很洒脱,但是太快,又太平淡,不给人以思考的时间。这有什么用呢?你说十句话,可人家却什么也没听进去,与其这样,还不如说一句让人永远地忘不了。可见,发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图自己痛快。否则,就无异于吵架和发泄,就背离了辩论的目的。
五、也要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双方陷入僵局,又确有各自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见得总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不失时机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为切入点,侧面迂回地发起新的攻势,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苏办了一个受贿案,是同邓斌非法集资案相关联的。邓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吗?其中第三号人物(被判死缓)是此案的行贿人黄某,我的被告是受贿人,是当地的一个领导干部,也姓黄。被告托黄某买了一所房子,价值12万元,他没有给黄钱。被告供称,因为他只有9万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将9万元作为集资款交给黄,待集资返利后就会远远超过12万元(因集资利率很高),再用这钱补齐房款。后来黄将房子手续办了,钥匙交给了被告。这时被告感到房子比较贵,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于是他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住进去,房子一动没动,同时,他又找好目标,打算把这房子转卖给别人,他另买的一处房子也联系好了,后来就把房子钥匙还给了黄某。但是,在此期间该房的钥匙已经在他手里放了一年多。起诉书认定他受贿了这套房子(12万元),主要理由是:第一,买房同有交钱,集资款和房款是两码事。第二,钥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还钥匙是在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这件案子可以说控辩双方在证据上都比较欠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适用证据,作为无罪辩护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相当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被告为什么要黄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买房?为什么自己有9万元却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资款?为什么房子钥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为什么归还钥匙发生在邓斌案发生之后?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贿。”反过来,我又从辩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被告不构成受贿的思路。然后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认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首先,第二种情况(辩方的思路)比第一种情况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至少是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我这种辩论方式超出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诉人顿时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公诉人表示我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法官态度则更明朗,采纳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辩护意见精彩而客观。所以,有时候讲点策略换一种方式还是非常必要的。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拨。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银行的期货纠纷案。这个案子影响也比较大,国内10余家报纸曝光,新华社发了国内动态清样。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加拿大外商把钱全骗走了。这案子开庭前对方没有提交答辩状,我当就有察觉,估计到他们可能要搞突然袭击,但袭击的方式和内容我却无法预料。这次开庭是比较热闹的,我方是一百多个原告,5位律师,因为除了我代理集团诉讼之外,还有共他的同共原告单独委托的律师,对方是两个被告3位律师,再加上十几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简直是一场混战。应当说,对方的律师阵容是比较强的,其中主辩的就是法大毕业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辩一开始对方就企图转移话题。原告起诉的是人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是他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开口就讲他们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搞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简直就像作学术报告。有的律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就想顺着这个话题去同他辩。我立即识破了对方的意图,是想改变主,金蝉脱壳。而且,我对外汇见证业务并不熟悉,如果跟着他的思路去理论,势必陷于被动。所以,我在辩论时立即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圈子,针锋相对地直奔主题。我首先宣读了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几份文件,指出,这些文件已经明确认定了玉林农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作为学术探讨可以专门安排时间,但在法庭辩论中无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开庭变成学术讨论会。这样一来,终了破了对方突然袭击、避实就虚的招数,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于反驳的心理,顺着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扭转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造成被动。
七、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我在1990年至1993年承办的那个“河北省企业家商禄”案,就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个案子影响较大,好多报纸都报道了,《民主与法制》曾连载八期,题目是“著名企业家商禄为何被数罪并罚”,这个案子历时3年,从有期徒刑十八年打到无罪。商禄案开庭审理时曾有过这样一段插曲:公诉人借发表公诉词的机会,宣读了一篇文革期间大批判式的文章,历时50分钟,严重地污辱了被告的人格。商禄当时是59岁,公诉词从他十几岁上初中时开始,分析他所谓的犯罪思想根源,例如从十几岁开始,就借人家钢笔不还,占小便宜,从而养成了爱占便宜的恶习,所以导致了贪污公款。还说厂里有句顺口溜“商禄说话十句话九句空”,甚至讲厂里许多女工都被他玩弄了,完全是个大流氓,如此等等,罗列出一大串罪状,但是一件具体事实都没有。当时商禄气得脸都白了,我与另一位律师也感到十分气愤。我种情况我们是万万没有料到的,如果不加辩驳,就等于放任,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被告因心理严重失衡而过于激动,影响审判效果。可是驳斥的角度又不好选择,因为他打出的旗号是分析犯罪根源。所以,当时我确实是既气愤,又紧张,真是有些无可奈何的感觉。后来,我强制自己冷静下来,考虑对策,终于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对方花了足足50分钟,洋洋洒洒的宣读这篇精心撰写的杰作,然而,这50分钟也给我留下充分思考的时间。公诉词不仅充满了污辱性的语言,而且还列举了一大堆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罪行”,按照公诉词的说,其中有些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而且比起诉讼中指控的罪行还要严重。于是,我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和数字迅速记下来,这些内容成了我驳斥对方的重磅炮弹。在开始辩论的时候,我针对公诉词首先作了一些一般性的驳斥,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应有的态度,公诉人的立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关系和地位等等。进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辩双方互相攻击的场所,也不是控方污辱、攻击被告人的场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十句话九句空’空在何处?必须拿出事实来。难道顺口溜也可以作为公诉词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吗?如果可以这样做,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最后,我直指要害,点中了对方致命之处,我重复了公诉词中列举的几项已经足已构成犯罪的却又在起诉中没有指控的事实,严肃地指出:“上述行为早已经构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远远超过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这些罪行公诉人却没有向法庭提出指控。原因何在?这个问题公诉人必须作出解释。辩护人认为,这种解释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公诉人袒护被告,避重就轻,在起诉中回避了更加严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诉人无中生有,污辱诽谤,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被告身上,借发表公诉词之机肆意贬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种解释。因此,公诉人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确是个要害,一旦抓住,对方是无法解脱的。因为他无法作出解释。你说人家构成那么多犯罪,你为什么不起诉?这样一来一下子扭转了整个局面,法庭上一片骚动。休庭后,十几名旁听的记者找公诉人要公诉词,但公诉人就是不给。此后,任何人都再也没有见到这份公诉词。
我对这个例子的体会是,遇到突然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应变的前提是冷静,如果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这件事在开始时我就不够冷静,只是感到气愤加紧张,而且是越气愤,越紧张,真是有点发的感觉。如果继续下去,肯定会十分被动,幸好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你进攻的时候也不能盲动,不能没有退路。否则,反倒会引火攻身,自找麻烦。
又如在东北那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那个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一个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都清楚。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我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确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很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是从宏观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加思索,自以为抓住了我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有严重的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的呢?”大家想一想,这句话纯粹是自找麻烦。这句话本来是多余的,完全可以不讲,他只是想找个漏洞攻我一下,结果反把自己绕进去了。当然,我也可以不作回击,但作为律师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该放过反击的机会。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话音刚落,听众席上立刻反应过来,我听见前排有说:“掉进去了,掉进去了”!意思是说,公诉人掉进自己的圈套了。很明显,错误与犯罪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可见,在关键的时候,一句话被抓住了,就显得特别被动,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当然,这种例子中的失误并不会涉及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纯粹是一种技巧。但有时在不失体统的情况下,利用某些技巧来取胜,还是可以收到一些辩论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这一点我是很不赞同的。作为律师,应当看重自己的身份,也应当尊重别人。
我也时常遇到在法庭上恶意攻击的现象。有一次在江苏某地办案,我们四个教授出庭,办一个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诉人在法庭上拍着桌子说我们四个教授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语言十分尖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都没有采取以牙还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体的语言予以回击。这个案子辩论的焦点是强奸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强奸的次数。这个案子有8个被告,强奸、轮奸了很多女孩,确实是一起恶性案件,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出入很大。这些被告年龄都不大,多数是20岁左右,有的还不满18岁,大多数是汽车司机。他们开着车领着一些女中学生出去玩,玩的当中,有的没有发生关系,有的是自愿自发生两性关系,有的确实是强奸。但是起诉书认定,凡是一起去玩发生关系的都是强奸,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也是共犯。公诉人坚持说,在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强奸,所以认定强奸的人数和次数很多。这种认定是很不严肃的,而且在辩论的进修语言十分尖刻。针对这种情况,我与人民大学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决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开辩论。我们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轮番论证了“玩”与强奸的本质区别,当然也时常点出对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识性错误,指出了究竟什么问题才属于常识。这场辩论的确使对方显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击的效果。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使用过激的言辞。我认为,对于律师来讲,一个很好的素质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质、语言素质、心理素质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觉得你没有层次,没有涵养,没有深度。
第六个问题 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前面我支离破碎地谈了一些辩论当中的技巧问题,既不全面,也不一定科学,仅供大家参考。现在我要谈的是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有些律师连案卷都不看,被告也不见,大致了解一下情况后,就上法庭去辩论,效果如何他不管。我听说有这样一个律师,卷宗不看,被告不见,什么时候见被告呢?在开庭前几分钟把被告提来的时候同被告说几句话,就视为会见被告。出庭时连辩护词也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的。你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口才再好也没用,即使你是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取证,也讲不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希望同行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律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要不然,你这种技巧是没法发挥出来的。前面我曾经讲过,在法庭辩论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我刚才说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确实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类似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有可能遇到过。重要的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能否运用自如?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我当时没有想到,是逼出来的。但逼出来的前提是什么?是理论基础。如果没有理论基础,一旦说错了,那就了不得了,就会弄巧成拙陷入极大的被动。
现在我介绍几个在这方面可以引以为戒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如,前面讲到的商禄案中,有一个非常荒唐的贪污情节:商禄率先搞承包,救活了一个企业,采用的方法是:他发动全厂职工缴纳承包风险股金,按风险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红。风险金数额分成几个等级,工人最少,只有几百块钱,他个人最高,要缴1万元。当时,他拿不出那么多钱,他就在大会上表态,他用全部家当作抵押,如果不够,再用四个子女的家当作抵押。由于经营有方,第一年年底就盈利了。厂里成立了一个班子,研究分红的问题,关于如何给商禄分红还专门做了研究,后来决定,虽然商禄的风险金没有缴足,还是应当按照全额计算比例分红,因为他已经用财产作了抵押,如果亏损了,他同样也是要全额承担风险的。就是这么明显的一个问题,却被指控为贪污,说他贪污了那笔分红款,理由就是他没有缴足风险金。在法庭辩论时,我再指出公诉人在此问题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因为,首先这笔分红款的取得是公开的,经过认真研究的,不存在私自侵吞或占有的问题。其次这笔款的取得是合理的,符合风险与利润对等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这笔款不该得,充其量也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但公诉人却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后来,他很自信地打了一个比喻。他说:“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们大家都把鸡抱到一个地方去下蛋,人家的鸡都抱去了,你的鸡还没抱去呢,你就去找人家收鸡蛋,这不是贪污是什么?”这个比喻恰恰使他自己栽进去了。大家想一想,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贪污呢?这种时候我当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我当即指出:“关于分红款的问题,我本来打算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上作以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看来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公诉人刚刚讲过的‘鸡生蛋’的事故反映的内容恰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公诉人在分红款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正是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形成的,由此看来,公诉人的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理论功底的重要性。理论功底深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如果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犯这种错误就毫不奇怪。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又回到刚才讲过的行政诉讼案。我在前面不是讲过,越南的货船是在分航点之前,在偏离国际航线避险时被查获的吗?所以,我在法庭辩论时强调说,“既然船还没到分航点,你怎么能断定它是去越南还是去广西呢?认定走私必须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在走私的行为事实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认定是走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纯属主观推断。”这时候,对方律师打了一个更加可笑的比喻。如用嘲笑的口吻对我讲:“被上诉方代理人怎么会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比如说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当时,对于这种说法我简直是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我感到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如果不加纠正简直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不起良心。所以,我抓住机会,很不客气地反击了一番。我说:“上诉方代理人所讲的‘贼进屋’的故事非常深刻而又生动地反映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首先,我提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公布,建议被上诉人代理人先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做律师是不能忽视学习的。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这句话甚至连小孩子都知道,掏包的还要按住手腕才能认定盗窃呢,我实在无法想像,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这样的语言居然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接下来,我进一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的真正荒唐之处还并不在于‘进屋是贼’,因为对方代理人刚才所讲的是‘贼’只要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所以,事实上她把对贼的定性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说在进屋之前就已经认定是贼了。这种逻辑如果可以成立的话,恐怕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除非那个屋是贼屋,不是贼不往里进。否则的话,怎么能还没进屋就认定是贼呢?”接着我开始进一步发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讲得非常好,因为它充分暴露了上诉人的思维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违法扣船到制造伪证,直至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一切都是先入为主,主观推定,就像丢斧子的人一样,把别人都当成偷斧子的人。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人为地杜撰了一部推理侦探小说。所以,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纯粹是一部推理小说,根本没有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说实话,我这一席话讲得比较尖刻,但这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对方时话实在太难听,太过分,而且太荒唐。
“鸡生蛋”和“贼进屋”这两个例子反映了同一个问题,就是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如果你理论功底深,即使再紧张、再慌乱,也不会出现这种明显的错误。如果你理论知识不足,功底太浅,临场发挥时犯错误就在所难免。而且,你一旦出现错误就容易紧张,就容易乱了阵角,乱了方寸。这是一种连锁反应,而且是合乎规律的连锁反应,这种现象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可以遇到。所以,有时候主动者越战越勇,失利者节节败退,就是这种效应造成的,这也属于一种心理效应。这种效应与讲课的效应很相似,因为我是做教师的,对这一点体会很深。当你讲课效果很好,学生愿意听的时候,会越讲越好,发挥得很充分。反过来,当你讲得不好,尤其是当你察觉到下面出现不满情绪的时候,你就会紧张,甚至会越讲越糟,比你原有的水平还要差很多,这种情况与法庭辩论中的状态是同一个道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前提就是理论基础。所以,理论基础至关重要,它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前提,是发挥辩论技巧的基础。广义上讲,也可以说它是法庭辩论技巧的一部分。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庭辩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谁也不敢自称是常胜将军,理论功底深的人,也不见得没有失利的时候;理论和辩才两者具备的人,也同样不能排除失利的可能。记得有一次在人民大学讲座,学生向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有一天您会不会输给您的学生”?我回答说:“我毫不怀疑,一定会有这么一天。而且,这一天正是我所期待的。我并不会因此而感到惭愧。相反,我为击败我的学生而自豪;同时,也为我自己感到自豪,因为我教出了能够击败我的学生。”既然法庭辩论中暂时的失利是难免的,那么,在出现这种局面的时候,如何控制和扭转呢?这就是我要涉及的下一个话题:法庭辩论中的心理素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