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律师成功高效办理取保候审、法院判决缓刑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盗窃案辩护技巧
【雨花台区容留他人吸毒刑案】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成年人,容留次数多,同时有行政处罚劣迹,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全金华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刑事案件阶段:
1、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帮教证明;
2、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
本案适用了刑事简易程序。
律师点评:
本案犯罪次数多,同时有前科劣迹会适当增加律师辩护的困难,但是最终庄荣华律师与法院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利益,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
本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 2016)苏0114刑初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A曾因吸毒于2011年被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A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3月1 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入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捡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祀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1 4午6月至2015年3月间A在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万达地下停车场容留在其车牌号码凯美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
I、2 01 4年6月份容留他人吸毒
2. 2015年2月容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5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A在上述地点容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 5年3月4日1 6时,被告人A在上述地点容留吸赍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A于2 01 5年3月1 3日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A照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形,主动缴纳罚金,故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第67条、第72条、73、52条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