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条款】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由于拼装车、已达报废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一方面零部件损耗、动力总成缺陷,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转让价格便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为逃避责任,往往弃车逃逸,致使实际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很难查找。一般能找到原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为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转让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规定,拼装车包括:一是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二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本身拼组装生产的汽车;三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拼组装生产的摩托车。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包括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经过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对于经过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如果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则适用本条,否则不适用本条。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没有购买交强险或没有环保标志,这三种情况一般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原则上不适用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