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违法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都是禁止交易的。如若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车辆的交易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由相关交易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