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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孙新律师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赵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某,女,198X年X月X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美琴,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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