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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邓某某诉北京某盛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周某某,邓某某诉北京某盛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1日,北京某盛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某某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周某某、邓某某工程队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某盛某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狼垡神龙丰物流中心规划用地内的北京神龙丰物流中心C区工程发包给周、邓施工。工程于2007年4月1日完工,并由某盛某某公司投入使用。2007年10月20日,某盛某某公司为周、邓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工程验收结算单。结算单说明所欠工程款为1288711元,并分期付清。此后某盛某某公司陆续支付周、邓部分工程款,但仍拖欠1047618元。周、邓将某盛某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程款1047618元及利息689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无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原告所承建的工程,被告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已为原告结算,并出具欠款结账单,应按其所欠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47618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老姜原为某大型国企下属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
90年代中期,子公司作为发包方、销售部总经理作为承包方,订立了内部承包合同,其中约定,销售部在完成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后,超额完成部分的销售额的七成留归承包方所有,承包方负责销售部员工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2000年,根据老姜的安排,销售部的部分客户将货款,直接打入了老姜的个人账户,之后老姜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
2003年,老姜被以贪污罪起诉,经一审二审,被判刑9年。同年,子公司将老姜除名,并将其档案、社保关系迁入老姜户籍地街道。2009年老姜获假释出狱。在监狱服刑期间和出狱后,老姜多次向主管该大型国企的某部委、当地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投诉,辩称2000年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款项属于其应得的内部承包提成款,不应构成贪污,其被以贪污罪判刑,属于冤案错案,要求予以平反。相关机关均答复老姜,经查本案不属于冤案错案。
2013年,老姜以子公司已于2012年被注销为由,申请对大型国企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仲裁申请。老姜不服,起诉大型国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内部承包提成款。
 
大型国企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老姜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案,存在几个焦点问题。
一、老姜起诉大型国企,是否存在被告不适格?
本律师认为,老姜原单位为该大型国企的子公司,子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该子公司已于2012年被注销,注销程序完整、合法。大型国企作为该子公司的开办人,并不存在出资不到位、抽逃子公司资金、侵占子公司资产不还等违法情形,不应对该子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此,老姜以该大型国企作为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和承包提成款等,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老姜是否有权获得内部承包提成款?
本律师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销售部总经理个人和子公司,老姜并不是合同当事人。虽然老姜提供了内部承包合同、原销售部总经理的证词,企图证明内部承包是销售部集体承包而非销售部总经理个人承包,但该说法缺乏可信度,这是因为,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方是销售部总经理个人,销售部员工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费用由销售部总经理个人支付,该合同当时还做了公证,公证书中也明确记载承包方是销售部总经理个人。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内部承包期届满时,作为发包方的子公司和作为承包方的销售部总经理,进行了合同款结算,该内部承包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老姜被以贪污罪起诉后,庭审过程中,老姜曾辩解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款项是其应得承包提成款,但两级法院并不认可该辩解。由此可见,老姜并非承包方,无权获得承包提成款。
三、老姜起诉大型国企,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本律师认为,老姜虽然在狱中和假释后,找了相关机关投诉,但其投诉内容纯为刑事部分(即要求平反所谓的冤假错案),但并未提及拖欠工资和承包提成款,而且,老姜也未能证明其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存在任何投诉行为,故此,其投诉行为并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何况,老姜在狱中服刑,并不影响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其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老姜于2009年已获假释出狱,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已无任何妨碍,但其拖了四年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已明显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其实体权利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主要意见,依法驳回了老姜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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