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县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出现了很多了新情况,所以研究检委会工作,特别是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对于完善和规范检委会制度、工作程序、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重要性日益突出。现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做一点探讨。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状况
1、检委会人员情况,以阿克塞县检察院为例,该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6人,从组成情况看,包括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反贪局长1名和副科级检察员1名,检委会专职委员1名,委员中是党组成员的有4人;从年龄结构看,45-50岁的4人,45岁以下2人;从文化程度来看,均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其中本科5人,大专1人;从职级结构来看,副县级1人,正科级3人,副科级2人;从检委会委员分布情况来看,院领导4人,科室负责人2人。
2、检委会议事基本情况,2010年,召开14次会议对14件案件进行讨论,2011年召开17次会议对16件案件、1件事项进行了讨论,2012年召开15次会议对32件案件进行了讨论。意见基本统一,分歧很小,检委会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检委会决议是大家共同讨论后所得来的结论。在讨论内容上,近三年来主要集中在案件讨论上,对事项的讨论涉及很少。
3、检委会日常开展工作情况,阿克塞县检察院在办公室内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有专职人员1名,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讨论案件方面规定自侦案件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同时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刑事抗诉、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撤销案件处理的等“边缘”案件,必须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必须经人民监督员讨论通过情形的案件在人民监督员讨论通过后再行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决定。该院还规定对院里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必须经检委会讨论,确保重大决定、决策地执行。
4、检察委员会工作步骤。一是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提出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的案件和事项,就议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必须有院分管领导关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签署意见;二是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三是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四是负责检察委员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草拟检察委员会决定、编写会议纪要以及检察委员会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五是负责收集检委会讨论案件执行的反馈情况,并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5、检委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该院制定《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检委会操作流程。对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以及决议的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制定了检委会工作流程图,对检委会的整个工作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承办部门在提请讨论前,必须将拟提请讨论事由、原因作出说明,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至检委会办公室审查,检委会办公室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检察长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退回承办部门,或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材料。开会时,对开会时间、参会人数、发言顺序、列席人员等均作出详细规定。
二、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阿克塞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讨论事项中,基本集中在讨论案件上,而且全部都是刑事案件。2010年以来,所讨论的案件全部为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案件,无民行案件。同时在检委会的日常活动中基本都是讨论案件,没有其他内容。
2、检委会在的日常活动中没有充分发挥对全院重大活动的指导作用,对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以及办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研究有待加强。
3、检察委员会委员配备员额不符合规定,在检委会人员组成方面,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7至15人。阿克塞县院配备6人,不符合配备标准。一是配备员额,二是员额应为单数。
4、检委会办公室只是流于会前通知、会议记录、案件反馈等会务工作,没有充分发挥会前部门提交案件的“过滤器”作用,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只是流于形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检察长临时通知开检委会的。同时在检委会决定督办方面明显乏力。
5、承办人“担审不担责”,有的案件承办人怕承担责任,将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以便于集体承担责任,这样做使检委会成了案件的第二承办人,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6、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均为兼职,充当角色过多,不仅担当实务调研、法制宣传、检察院秘书,给上级院和地方各部门报送各类材料或负责其他业务科室的工作,以至于没有过多精力再去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充分会前审查,导致会前审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有时由于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导致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有时候会出现一个案件被反复讨论多次的情况。
三、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改善委员结构。认真贯彻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等规定。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增加反贪、公诉或侦监等一线办案部门负责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以此增加一线办案人员在检委会的说话份量。由于基层院受职级待遇的限制,使一些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这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事实。在目前状况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以将上述人员列席检委会,这样一是可以调动一线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二可将检委会决定最大程度的科学化。
2、加强业务学习,建立检委会学习例会制度。确定每周有固定时间为检委会委员学习时间,进行充电。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工作最高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担负着重要职责,必须对所学内容进行定期更新,学习内容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还应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熟练掌握条文之外,还要了解立法的精神和原意,以利于增强议事质量。可以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讨论,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检委会还必须组织对国家政策和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将之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还可以组织研讨、邀请专家和上级院骨干给检委会委员讲课,营造重研究、讲学习的良好氛围,也可以组织本院业务骨干就一些案件办理情况发表自己看法,以利于开拓视野,以此营造“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
3、加强委员的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水平,以此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在检委会讨论案件中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广泛开展多媒体示证、“网上检委会”活动,提高议事效率。实行检委会笔录电子版审核,检委会秘书将笔录制成电子版,发至每个委员的腾迅通中,委员将自己意见修改后反馈给检委会秘书,以免在发言时受别人影响,保持自己思考和发言的独立性。促使检委会委员会前认真分析案件,促使他们更加全面的考虑问题,更加慎重的做出决策。
4、加强检委会对全院工作部署的指导作用。严格区分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委会之间区别,不能让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代替检委会作用,全院的一些重大行动和重大事项,检委会必须进行讨论。如该院的“文明接待室”创建、办案工作区建设等工作,就纳入到检委会中进行讨论,检委会对创建活动中的具体情况、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对创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多种预案,从而将创建活动的成效最大化。而如果选择开党组会等会只能缩小参加人范围,不利于工作开展。
5、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该院成立了由各业务科室骨干组成的案件评查小组,对检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评查,进行点评。由检委会办公室和承办案件科室通力协作,对所有的自侦案件、刑事案件及民行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案件办理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详细讲解,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利于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调研作用,并为检委会提供详细、具体、全面的业务工作情况。
6、探索建立对检委会委员追责制度。目前由于检委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有权力未必需要承担责任,这样出现的情况是委员在就案件性质和就指导全院性事务发表意见时会出现例行公事,敷衍了事的局面,权、责不对称。因此建立追责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