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工作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分别明确了审判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审判工作原则。
(一)审判公开的内容。一是审理程序的公开。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直束缚着我国司法审判工作者的思想,证据不质证,调解不公开,审判不讲理,执行不及时,甚至造成冤假、错案,降低人民司法工作的公信度。因此,审判过程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二是审判结果的公开。裁判结果是实体审理的最后结论,是案件审理的实质所在。对审判结果来讲,无论是采取判决、调解或裁定,都要依法公开,即公开宣判。向当事人公开裁判的方式,公开裁判的内容,公开裁判的结论。并通过媒介(如法院外宣网站、法院电子公开屏幕、新闻媒体)让社会各界也能方便地了解到案件裁判的方式、裁判的内容和裁判的结论。既使依法不能公开审判的案件,也要采取必要形式公开宣判。平时应允许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执行公开。执行公开主要是指在执行过程要“阳光操作”。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冻结、查封、扣押和解冻、拍卖等环节都要置于双方当事人和社会相关机构(人大、政协)的监督之下,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执行,还要主动向新闻媒体开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审判公开的范围。审判公开不但在内容方面确保公开,而且根据法律要求,对案件公开的范围,受众范围都有具体要求。就案件公开的范围来讲,刑事案件方面,除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至不满十八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的三种情形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第45条中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公开审理。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它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由此可见,司法审判既要面对当事人又要面对社会各界,尤其是要面对社会舆论。
(三)审判公开工作原则。1、依法公开。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 荼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2、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3、全面公开。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二、当前审判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围绕贯彻落实新时期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审判公开制度再一次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回顾过几去年审判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公开审理的力度还不大。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按照宪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一些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很好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如立案时公开,调解的不公开。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往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整个调解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又如办案人员为了防止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到法庭闹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便以种种理由将当事人的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拒绝于法庭之外,让本来抱有不信任态度的群众,更加产生疑惑,个别群众借口向法官发难。还有个别法官在开庭审前就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沟通,甚至两边讨价还价,事先定调,先入为主,致使公开的庭审流于形式等,这些看似合理,基本来说对办案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却是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
(二)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是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在法定的时限内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如在当庭不能宣判,需另行宣判时,案件拖很长时间,除了其中个别案件情况复杂需经审委会讨论外,多数案件都不能及时宣判。又如一些案件,法官不把开庭时间向社会公告,除了当事人之外,社会上的群众不了解何时办什么案,什么时间可以傍听,许多群众觉得法院是一个庄严而神秘的地方,不敢轻易进入。另外,裁判文书所反映的信息也不全面,除了叙述简单的审判过程,就是叙述法庭认为和结论部分,而当事人所关心的关键环节,即证据质证、认证和采信部分却很少分析表述,甚至忽略此部分,让当事人感觉,法官就是不讲理、硬压服。有很多上访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对判决书的内容发生歧义而引发不满,才上访的,既是事后再作解释,当事人也认为法官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甚至认为法官解释是欺骗、是愚弄人。因此,裁判文书反映的信息应该是整个审理过程的再现,必须全面、真实、客观。
(三)公开宣判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无论是当庭审判或是择日审判都是审判过程中的重头戏。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当庭宣判率不高。尽管有些案件因证据的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定论,但对所有案件来讲,当庭宣判率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公开的效果。二是择日审判的案件,通行的做法是把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而不是再次开庭当庭宣判,既是分别送达当事人,由于没有在现场对其进行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此也不以为然,个别当事人甚至怀疑法官判决的不公正。三是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除了当事人能够得到之外,其他人员或社会新闻媒体是无法看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审判公开。
(四)对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监督缺乏透明度。审判作为一项法律活动,除了应向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公开以外,更主要的是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正如意大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早在18世纪所说:“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由此可以看出,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在现实审判工作中,一方面由于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怕惹麻烦,怕给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支持新闻舆论媒体采访和报道案件,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媒体和个别新闻记者追逐轰动效应,在报道中夸大其词,甚至歪曲事实,给审判工作带来阻碍,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
三、促进审判公开制度落实的几点对策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公开制度实践方面都积累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这些好做法,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审判公开制度的全面、深入、持久的贯彻落实下去。笔者开展审判公开工作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理念。审判公开与否、公开程度如何不是单纯地对某一个案件监督的问题,而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和司法工作的目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现阶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了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和实现公开正义必须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依公开促公正,才能有效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是落实审判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深刻理解和领会审判公开的社会价值。审判公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功能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离开了审判公开的社会价值取向,就等于歪曲了审判公开的内涵。审判公开制度的提出和确立,是同专治强权和封建愚味的刑事制度不断斗争的结果。2000多年来,审判公开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通过审判公开这一制度达到对司法活动民主的、公开的监督,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因强权、私欲而到侵害。
这就要求每一个法官自觉树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思想,调动每一个审判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审判工作环节之中。
(三)进一步规范审判公开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者的若干意见》,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和庭审方式改革工作,将审判公开纳入整体审判工作之中,对审判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评,防止对工作的随意性。并通过回访当事人和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审判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同时,要在审判公开工作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为此社会公民和社会团旁听案件审理,提供良好的便利条件。
(四)主动协调和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新闻监督,这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首先,人民法院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不怕揭短亮丑,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其次,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通过接近新闻媒体,让新闻媒体了解法院,了解审判的真实过程,加对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固步自封,只能加剧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的不理解,甚至产生怀疑态度。再次,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作正面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监督是其职责,同样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好经验、好人好事,也是新闻媒体的义务。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审判公开,让更多新闻工作者走近法院、走近法官,弘扬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的精神。胡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