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的实际履行性问题。在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别字、判决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物不相符、模糊的财产范围等问题,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比如,在某判决书中出现了“由某某在被告欠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而对于该欠款在卷宗既没有当事人提及,也没有这个某某的任何承诺,同时,“欠款范围”显然是很不明确。再如:当事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判决解除,但判决中没有相关房屋返还的内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就没有裁判文书作为依据。又如,当事人请求维持土地承包合同,判决维持,但判决中没有合同标的物即土地的相关内容,而该土地早已被其他人承包,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难度可想而知。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在此不一一列举。
2.财产保全的时限与执行的衔接问题。一般财产保全为半年期限,而普通审理程序就是六个月。当审理结束到当事人申请执行,就会出现一个空档,有时执行立案后有的则来不及续封,有的则超过了半年或查封的时限,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重新采取查、冻、扣,有些时过境迁,被执行人亦有了准备,采取了规避措施,加大了执行的困难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3.财产重复保全问题。我院没有负责财产保全的登记、管理的部门或个人,造成不同案件对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全,甚至同一庭室、同一审判员不同的案件就同一财产出现重复保全现象。就同一财产保全的数个案件如均申请执行,很难保护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上访等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有损法院的形象。
4.执行移交材料问题。案件移交执行时,原审法官需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住所地、法人机构代码等内容,审判人员没有认识到这些材料的重要性,甚至出现了假身份证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移交执行的材料不齐备,有的在审理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而转执行时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有的在执行立案明细表中注明了存在查封财产,但没有移交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所查封的财产存放地等等。
二、对策建议:
1.裁判时考虑到执行的可履行性。在审理阶段审判法官应明确当事人真正的诉求,完整描述判决内容。法官力求做到在法律文书中说理透彻,判决明确。在确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期限、方式等方面应考虑到裁决后的可执行性;对有执行内容的,在宣告判决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与管理。有一个部门或个人负责财产保全的登记、管理工作,避免出现重复保全的现象。在轮候查封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同时负责诉讼终结执行尚未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到期时书面申请法院及时续封,避免当事人遭受损失。
3.强化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考核。如对审理阶段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考核上给予奖励。对因保全不到位或保全错误、当事人信息错误、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酌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王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