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在收费中发现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费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应收费用流失,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收费规定不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在诉讼费缴纳范围之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应缴纳申请费和实际发生的执行费用。新收费办法规定的缺失,使得此类案件诉讼费无法收取,导致诉讼费用流失。
2、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难以收费。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今年以来,该院共受到该类申请169件,其中决定强制执行66件,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的42件,其余因存在瑕疵而裁定未予执行。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审查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但却无法收取费用。
3、当事人执行和解后收费无法落实。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执行的,需对被执行人进行大量说服教育工作,教育其主动履行,多数被执行人往往因此主动与行政机关和解结案。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案件实现先执行后收费,由于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付给行政机关,导致此种情形下法院执行费用无法落实。
二、解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费问题的对策建议
1、制定出台相关收费细则。鉴于法院在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确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议上级机关制定相关收费细则,将此类案件纳入收费案件范围。同时,对经司法审查后,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应收取相应的费用。此举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谨慎行使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避免将矛盾推向法院。
2、正确理解《办法》,足额收取应收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参照该规定,应明确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在执行标的中预留法院的执行费。
3、加强沟通协调,降低执行成本。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部分案件,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罚款的案件,要加强与申请执行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确无履行能力的,应及时中止或终结案件,防止采取执行措施无谓增加执行成本。(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