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出租车司机下死手 解读2017抢劫罪怎么判刑
发布日期:2017-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邢某和曹某是表兄弟,二人均为八零后。2006年3月中旬的某晚,二被告从安徽的凤阳县来到蚌埠市,邢某提议抢劫出租司机。二被告每人持一把刀,从火车站附近打了一辆出租向凤阳县驶去,本来想在途中下手的二兄弟因害怕未动手。同月的18日,邢某又一次提议实施抢劫。半夜12:30左右,兄弟俩拿着两把刀和铁锤在县城的汽车站附近打了被害人张某的出租车向比较偏的乡镇驶去。
向出租车司机下死手
在路途中,邢某谎称需要方便而让张某停车,这时曹某使用凶器向张某的头部打去。在张某要逃跑时,被邢某拦住,随后其头部又被凶器打中。二人将张某拉到车上,由邢某继续开车。张某身上被打了40多处后被二被告抬下车,还将石头压在其身上,最终张某死亡。二被告从张某处抢走了80多元的现金、银行卡一张以及一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
张某后被鉴定为,肺部等脏器被锐器所伤致破裂引起大出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头部被打致颅内出血是死亡的次要原因。
邢某和曹某在作案后弃车逃跑。2008年3月6日,在逃亡过程中,邢某还在南京一仓库偷走了香烟,价值1935元。邢某和曹某被抓获后,邢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提起公诉,曹某被检察机关故意杀人和抢劫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和曹某在劫得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后,为逼其说出密码而加害张某,应认为二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劫财过程中杀害张某,均构成抢劫罪,且二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没有明显主从之分,均依法应予严惩。邢某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009年1月15日,法院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邢某和曹某表示上诉。
解读2017抢劫罪怎么判刑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