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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指导抢劫罪怎么判刑
发布日期:2014-10-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宁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1 9 4 8年出生,住本市江宁区,系被害人Z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男,1 9 7 6年出生,住本市江宁区,系被害人Z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男,1 9 8 1年出生,住本市江宁区,系被害人Z之子。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男,1 9 8 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Y,男,1 9 8 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M,男,1 9 8 6年出生,住本市秦淮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K,女,1 9 8 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2 0 0 6年4月2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 0 0 6年8月31日以宁检公刑诉
(2006)号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 1月1 0日又以宁检公刑追诉(2006)1号追加起诉书一并指控被告人X、Y犯抢劫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M、K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被告人X、Y、M、K及其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 2 0 06年3、4月间,被告人X、Y多次预谋实施盗窃。2 0 06年4月1 6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携带羊角锤、纱布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江宁区,撬开酒店配电房天花板进入酒店内,。欲撬盗酒店保险柜,当二人行至一楼大厅时,发现被害人Z(男,5 6岁)睡在大厅椅子上,因恐被其发现,被告人X、Y交替持羊角锤多次击打Z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二被告人撬保险柜未果,即从吧台柜子内劫得苏烟7条、茅台酒1瓶,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M、K明知被告人X、Y实施犯罪,仍于2 0 06年4月1 8日晚,将X、Y存放在K暂住处的羊角锤等作案工具,抛至本市秦淮区河中,将纱布手套等烧毁。被告人M还将被告人X、Y抢劫所得的部分赃物卖给他人。
2 006年4月2 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被告人X,当晚,在X协助下,在本市抓获被告人Y、M、K。
二、盗窃罪
2 0 0 6年3月1 0日晚1 1时许,被告人X、Y携带纱布手套、錾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江宁区,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 0 0 0余元及五粮春等酒类兑奖卡数百张,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 5 0 0余元。后被告人X、Y用窃得的兑奖卡先后在多处超市兑换现金及购买微波炉、电磁炉、香烟等物品。
2 0 0 5年6月2 6日晚、7月3日晚、1 2月2 3日晚,被告人Y先后三次窜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翻窗入室,在仓库一办公室内,窃得LG液晶显示器四台,在冲撞实验室内窃得优派液晶显示器二台、电脑主机一台、爱普生喷墨打印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 2 2 7 6元。被告人X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分别达到较大和巨大。被告人M、K明知被告人X、Y实施犯罪,仍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X、Y以及被告人M、K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Y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羁。被告人X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X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实,被告人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2 0 06年3月1 0日晚其与Y潜至南京实施盗窃的犯罪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X、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M、K明知被告人X、Y实施犯罪,仍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Y犯抢劫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M、K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予以采纳。被告人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被告人X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其盗窃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M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Y、M、K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X的辩护人提出,X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X系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其有作案嫌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后,其交代犯罪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采纳。被告人X在犯罪中实施暴力,致人死亡,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Y的辩护人提出,Y在抢劫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Y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情节虽相对较轻,但其事前参与预谋,犯罪中亦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相对较轻,故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M、K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适用缓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56858.5元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 0 0 0 0 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赴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 0 0 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Y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j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M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K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X、Y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A、B、C人民币256858.5元。(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2月19日
代理书记员:黄震
南京刑事律师附抢劫罪量刑标准: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 *** 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对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 (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实施抢劫犯罪的; (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 (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二)从轻、减轻情节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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