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青少年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类案件的剖析报告――兼谈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侦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3-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11月以来,金城兰州突然冒出一个专门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集团,他们行踪不定,频频作案,作案时穷凶极恶,贪婪之极。一时间兰州出租车司机谈虎色变,人心惶惶。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受命出击,成立专案组,通过公秘结合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历时百日有余,终于在2002年1月8日将这一集团7名成员一网打尽,一举查破了60余起抢劫案,落实并移送起诉34起,追回被抢手机12部,赃款1120元,皮夹克6件,眼镜1副,皮带3条。
风平浪静两月有余,又有多名出租车司机报案称遭到暴力持械抢劫,有3名司机被歹徒用刀捅伤。经过艰苦工作,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于今年3月27日~28日,又抓获了以钟鸣鼎为首的抢劫团伙成员共9名,破获案件16起,追回手机3部。
通过这两起系列特大抢劫案的成功侦破,我们不无忧虑地看到,虽经多次打击,兰州市青少年结伙抢劫甚至形成犯罪集团实施暴力抢劫出租车的恶性案件的发生反而有强劲反弹现象,而且成员日趋低龄化、职业化,且有由结伙作案向有组织犯罪演变的趋势;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犯罪移植”更加普遍;逃避打击方式日趋多样化,反侦查意识更加主动。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为此,我们特意对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进行剖析研究。
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在犯罪形式、作案对象、作案方式和犯罪目的方面有着惊人地相似。首先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由“散兵游勇”转向了“集团作战”;其次他们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煞费苦心,全部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而又容易下手的的士或面的司机,抢劫的都是现金或容易变现的财物,而对机动车本身不感兴趣;再有在具体的作案方式上,他们也往往采用先骗租再抢劫的方式,中间还伴有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一但得手便逃离现场;最后在犯罪目的上,他们主要是求财,目标指向明确,一般不伤人命,财物一但得手马上销赃变现,然后在集团或团伙内部分赃。这两帮人之间也是藕断丝连,不少人都互相认识,钟鸣鼎团伙部分成员还曾经参与过吕建龙集团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活动。
但是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最大的区别就是“专业”和“业余”之分,由于两者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同,个体又有着不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从而决定了两者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一、成员结构。吕建龙集团由吕建龙(20岁)、汪文旭(22岁)、马慧清(18岁)、唐占仓(17岁)、张建雄(20岁)、冶斌(25岁)、马尤努斯(23岁)7人组成,均为进城打工的回族农民,成员成分单一;钟鸣鼎团伙由钟鸣鼎(20岁)、钟新辉(21岁)、马兰生(21岁)、马小亮(18岁)、孙大伟(18岁)、妥旭东(16岁)、马立成(18岁)、崔云军(15岁)、杨国才(16岁)等9人组成,有农民、城镇无业人员和在校中学生,成员成分较为复杂。
二、内部组织结构。吕建龙集团内部组织结构紧密,其成员分为核心成员、一般成员和外围分子三种,核心成员吕建龙、汪文旭、马慧清、唐占仓4人同居一屋,吕建龙专门制定了值班制度,规定4人中每天留一人在家值班,吕作为集团首脑,通过掌握集团犯罪收入分配权控制了其余6人,形成吕位于塔尖位置的、较为稳定的金字塔状权力结构;钟鸣鼎团伙内部组织较为松散随意,虽然钟鸣鼎也掌握了团伙犯罪收入的分配权,但是尚未形成稳定的核心成员和权力中心,团伙成员随聚随散,形成了一种钟鸣鼎居于中心位置的、松散的网状权力结构。
三、形成基础和犯罪动机。吕建龙集团7名成员是从农村盲目流动到兰州后,在兰州结识的,由于有相同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和共同的生存需求,所以臭味相投成了一丘之貉,进而结成较为稳固的犯罪集团疯狂作案,犯罪动机单纯,就是为了谋生,反映到作案目标选择上,则体现为从现金、手机和贵重物品到眼镜、打火机、皮带、皮鞋、衣服等日用品无论贵贱照单全收,一受害人就曾在大冬天被抢得只剩毛衣毛裤前来报案;钟鸣鼎团伙则较为松散,成员间结识主要通过社会关系、“朋友看朋友”就互相认识,结成团伙的基础仅仅是出于寻求刺激和小团体内的认同尊重的心理需求,犯罪动机较为复杂,有时是为了好玩刺激,有时是为了满足“泡小姐”、高享受的需要,不一而足,在作案目标的选择上只要现金和手机等容易变现的贵重物品,对其它不感兴趣。
四、作案过程。吕建龙集团在作案前,都由其首脑吕建龙事先踩点,确定好作案地点和时间后再组织其他成员动手,各成员有明确的分工,一般在半夜,或两三人骗租一辆出租车,行至预定地点后开始抢劫,或由一人骗租一辆出租车,其他同伙埋伏在预定地点,出租车一到该地便里应外合开始抢劫,抢得的财物均由吕建龙负责销赃变现,然后由吕论功行赏,统一分配赃款;钟鸣鼎团伙则是临时聚集,随机产生犯意,随时都可能作案,作案时也没有明确的策划和分工,有时是三四个人结伙租车然后抢劫司机,最多的一次竟然八个人合伙抢劫了一个面的司机,抢劫所得财物多由钟鸣鼎负责分赃。
五、使用暴力程度。吕建龙集团成员自以为“不拿刀是要钱拿刀是抢钱”,他们认为如果伤及人命会引起警方的特别关注,不利于继续作案,因此一般都不使用凶器,有时甚至不携带凶器,也不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一但财物到手就立即停止施暴,迅速离开现场,受害人除了随身财物再无损失;钟鸣鼎团伙则更加肆无忌惮,每次都是持械行抢,被害人稍有不从就大打出手,甚至动用刀、铁棍、螺丝刀等凶器,已知有3名司机被他们捅伤,作案后他们不急于逃跑,有一次甚至当着被害人的面大摇大摆地走回附近一栋楼房,而且还在窗口观察被害人如何处理“后事”,被害人看在眼里却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离开了现场,甚至没有报案。
六、逃避打击意识。吕建龙集团犯罪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和逃避打击意识强,平日集团成员分居多处,通过手机、BP机等先进的通讯工具单线联系,日常生活十分朴素,为人处事保持低调,以免引起他人注意,利用治安管理中的死角、漏洞,伺机作案、销赃,所选择的作案地点多为偏僻而无警察巡逻地段,且不频繁在同一地、同一时段作案,作案后迅速匿踪,除非必要,一般不使用自己作案所获赃物;钟鸣鼎团伙则相对比较嚣张,团伙成员都有固定住所,行事张扬,追求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高消费享受,作案不选择时机场合,行抢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作案后不急于藏踪匿迹、隐瞒身份,团伙成员崔云军(15岁)、杨国才(16岁)是兰州31中初三一班同学,抓获时还在上课,根本没有逃跑的意思。
那么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是如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呢?我认为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成为被社会忽视的“边缘群体”是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社会原因。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成员均为无业人员,年龄在15~25岁间,其中农民占绝大多数,他们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最重要的形成和发展阶段,可塑性强,但他们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没有社会福利保障,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除了双手几乎一无所有,法制观念淡薄,道德观念扭曲,成为缺乏社会必要关注的“边缘群体”,必需的文化知识和法制教育对他们来讲是一件奢侈的事,为了生存和获得社会的认同、接纳和尊重,他们往往会因为臭味相投而勾结在一起铤而走险。
漏洞频频的社会环境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兰州市的地下二手通讯器材市场长期吸纳盗抢手机、小灵通、BP机等赃物已是公开的秘密,有关部门对这一“黑市”的打击成效却始终难以持久。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成员抢劫所获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除了自用部分外全部在这个“黑市”里顺利脱手,销赃渠道的畅通便利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的大多数成员长期租住出租屋,钟鸣鼎团伙成员大多有反常的经济表现,而有关部门和个人却缺乏必要的警惕性,以致养痈成患。这说明我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确存在漏洞,并已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刑侦破案的措施手段相对滞后使犯罪分子有了喘息之机。在吕建龙集团案发之初,公安机关曾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组织侦破,却收效甚微,原因之一就是通过摸排、走访、调查获得的线索数量和质量和公安机关投入的精力不成正比,在增加刑侦破案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刑侦工作“三大支柱”建设方面重视不够,犯罪信息情报渠道不畅。后来通过通讯监控技术和犯罪情报资料库的检索,这才调整了侦查方向,串并了一大批案件,划定了嫌疑人范围,进而将7名集团成员一网打尽。
受害人放弃和警方合作实际上是姑息养奸。钟鸣鼎团伙成员有一次作案后大摇大摆地进了离现场不远的一栋楼房,并且公然趴在窗户上观察受害人,此时受害人如果及时报警的话,这一团伙可能会更早覆灭。还有更多的受害人抱着“明哲保身”、“破财消灾”的想法,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忍气吞声,也没有及时报案,甚至在破案后也不敢举报,致使吕建龙集团成员交代的数十起案件无法落实。实际上犯罪分子也是利用了受害人这种心理上的弱点大肆作案,结果形成了越不报案越是被抢的恶性循环,客观上助长了这类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出租车全行业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抢劫出租车连连得手,这也和出租车全行业缺乏安全意识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包括出租车运营企业和司机在内,大多只算经济帐,不算安全帐,缺乏主动建设和加入防盗抢综合防范系统、加强与警方合作的意识,目前兰州市数千辆出租车大多只采取了较为简单的防盗抢护栏、警报器等安全防范措施,科技含量低,实际效用差,而出租车司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为了蝇头小利而忘记自身安全。他们已经为这种短视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痛定思痛,考虑到吕建龙集团、钟鸣鼎团伙结伙抢劫出租车具有一般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共性,由此及彼,本人愿与诸同仁共同探讨这类案件的侦防对策,故试作抛砖之论:
建设一支高素质、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打击队伍是当务之急。高素质是对刑侦人员自身理论水平、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较高标准的要求,快速反应体现了刑侦队伍的强烈责任心、作风建设成果和应付紧急状态的效率,专业化则是对公安侦查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和发挥职能作用力度的考验。时下盗抢机动车类案件频发,这类案件对作案人的作案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共同犯罪形式较为普遍,作案人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利用一切可以掌握的高科技手段作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惨重损失已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大局,破案时机稍纵即逝,因此对侦查人员的要求自然也就呈水涨船高之势,如何不遗余力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有效利用现代新科技、新理论、新技术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和水平,自然也就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大力研究的课题之一。然而遗憾的是有不少盗抢机动车类案件原本是有破案基础的,但却由于低素质的办案民警低水平的工作导致失去最佳破案时机,甚至造成新的“死案”,致使养痈成患,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建立一个资源共享、信息容量大、开放式的犯罪信息资源库非常必要。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本身也是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先进理论、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一大举措,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安机关网络资源、人才优势等,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一个资源共享、信息含量大、易操作查询、开放式的犯罪信息资源库和查询平台,内容可包括人员、案件、现场、赃物、物证、犯罪情报资料等丰富多样的信息,使得一线实战单位可以方便及时快捷地网住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其他兄弟部门和合作单位也可从中获取有用信息,这样做既降低了办案成本,又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发挥,实在是一举多得的“多赢”之举。这些在目前来说已基本没有技术上的障碍,需要我们克服的是思想意识和观念上的落后,需要我们打破的是地域和部门间的隔阂。
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在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大肆活动期间,通过赃物控制、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等途径反馈给公安机关的信息和线索寥寥无几,这些不能不令人深思。加强对社会面有效控制是公安机关长期而又艰巨的基础工作之一,然而这项工作在破获这两个系列抢劫案时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说明我们可能并没有真正重视起这项工作,另一方面也许说明了我们通过控制社会面收集信息线索的意识、能力、方式需要重新检讨。
深入调查研究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规律、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打击对策。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作案人侵财目的明确,作案动机复杂,由于事前多有预谋过程,事后还会有销赃、挥霍非法所得的过程,在作案过程中和受害人还有一定程度的交流,因此大多数此类案件还是有侦破的可能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除了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之外,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要主动运用科学方法和理论深入调查研究此类案件的规律、趋势并做出正确的预测,在侦破工作中注意公秘结合、专案侦查和专项治理打击、破案战役结合、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结合,大力发挥“三大支柱”的作用,大胆使用侦查谋略,保证打击的针对性、有效性,而这些正是成功的打击对策中所应该体现出来的内容。
强化证据意识,加大深挖余罪力度。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由于多具有结伙多次作案的特性,破案时间不定,现场保护难度极大,受害人还常常采取不合作态度,极易出现隐案、同伙漏网和证据湮灭的现象,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此类案件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相应的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要求就会更加严格。一个称职的侦查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注意搜集各方面的证据并将其组成证据锁链,在审讯时更要注意审讯策略深挖余罪,既不能急于求成暴露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又不能违法超期羁押,更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口供。唯其如此,才能凸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净化治安环境刻不容缓。人是具有社会性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只要社会环境中有其立锥之地,违法犯罪活动就不会灭绝。然而目前我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齐抓共管”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沦为“三乱”的借口,作为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不是疲于奔命就是束手无策,造成人民群众对治安环境评价波动很大,说治安环境质量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一抓就好转,一松就恶化。试想,如果我们的出租屋管理走向正规化、二手货市场有序化、流动人口管理合理化、法制教育普及化,最终实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化,建立了治安环境净化长效机制,人民群众还会有这样的反映、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还会一次次作恶得逞吗?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参与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要常抓不懈。机动车的防盗抢工作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技术防范方面公安机关要做好引导、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建立起一个有着多方面参与的、具有高科技高水平高效能的技防体系,比如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智能报警通讯系统、机动车身份智能识别系统等高科技产品需大力推广普及,构筑起针对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的无形的“技术壁垒”,令其知难而退,打消犯意;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警民合作意识,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形成“警民团结如一人”的鱼水情谊,只有这样才会让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无处遁形,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