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后患病能否申请婚姻无效?
一方婚后患病能否申请婚姻无效?
黄某(化名),男,现年22岁,山东东营人。蔡某(化名),女,现年21岁,山东青岛人。2007年3月黄某与蔡某二人经人介绍相恋,2007年5月黄、蔡二人“闪婚”。2008年3月,蔡某出现抽风等症状,经医院检查确诊蔡某患有癫痫病,于是黄家家属带领蔡某到各地治疗,但蔡某症状未见任何好转。由于黄某的父亲担心蔡某的疾病不能治好耽误独生子黄某生儿育女,于是就动员黄某将二人婚姻关系解除,而黄某则对父亲的建议置之不理。黄某的父亲见儿子没有解除夫妻关系的迹象,在咨询律师后就一纸诉状将黄某和蔡某二人告上法庭,称蔡某患有遗传病,二人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有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婚后患有疾病的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应该不能申请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本案本身反映出的信息来看,黄某与蔡某婚姻效力如何很难下一定论,二人婚姻是否有效要依据蔡某具体患病种类和时间而定。如果蔡某患病是在结婚之后则二人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如果蔡某患癫痫病是在二人结婚之前,则二人婚姻则可能属于无效婚姻,具体要看该种癫痫病是否是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如果在蔡某婚前患病婚姻无效的情况下,黄某父亲作为与蔡某、黄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
本案实质是因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法律对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从患病时间上讲,所患疾病必须是在结婚之前,并且在提出婚姻无效时所患疾病还没有治愈;从疾病种类上讲,所患疾病必须是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对于疾病的种类还要有精神科医生等专业人士出具的证明。所以就本案现有的条件而言,蔡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无效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黄某的父亲能提供证据证明蔡某在婚前就患有疾病其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疾病,那么才可以申请蔡某和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对于何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我国《母婴保健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由于真正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故法律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医生并无决定权。由于现在已经取消了婚前强制检查的规定,婚姻登记机构在进行婚姻登记时也很难真正审查,这样对患有上述疾病而可能不适宜结婚的判断就移转给了医疗机构。医生在做婚前检查时一般对如下情况会作出建议暂缓结婚或不适宜结婚的建议:一种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另一种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