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到婚龄结婚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婚姻无效?
一方未到婚龄结婚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婚姻无效?
小王(男,1981年生)和小李(女,1980年生)是同村青年。两人经过几年的恋爱后,小王提出结婚,但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小王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证明,于2001年3月与小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小王尚未满20周岁,小李已满20周岁。小王与小李婚后发觉双方的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乃至最后分居,婚后双方并未生育。2002年年底小李提出离婚,小王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小王离婚。
在我国,结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要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一夫一妻以及不存在重婚、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等这些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另外还需要符合一定形式上的条件,即经过婚姻登记才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满足条件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是不适用调解由法院直接判决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是具有溯及力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婚姻当事人是有权向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和小李均为该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以不管是二者中谁的年龄未到法定婚龄,其二者均有权向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为了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对撤销无效婚姻的请求亦有所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如果在申请宣告时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了,这类请求是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的。比如,在本案中,小王申请离婚时为2002年,此时小王仍未满22周岁,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小王和小李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如果小王在已满22周岁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提出申请的,其只能诉请离婚,而不能通过宣告婚姻无效来解除婚姻关系了,因为此时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