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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骗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隐瞒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骗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1998年3月,周某、吴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举行订婚,1989年9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生育过一女,后因脑瘤夭折,至今未生育过其他子女。两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周某发现吴某患有智力问题,日常的言行举止非常反常,且一直处于发病状态无法治愈,生活也无法自理,需要周某对其的生活起居进行照顾,周某根本无法从吴某处得到任何体贴与关心。1998年10月,周某因自身健康问题无法继续照顾被告,后吴某的父母将其接回娘家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08年12月9日,吴某经医院评定为智力三级伤残,并由瑞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填发残疾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12月9日,周某、吴某到瑞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民政局拒绝办理未果,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骗领结婚证之后,该婚姻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考虑。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是结婚的实质条件,如果这一条件不满足,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但是如果婚前隐瞒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领取了结婚证而婚后又治愈的,此时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已经不存在,即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是有效的。
  在上述案例中,吴某患有痴呆症,智力三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是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且其病症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并未好转,也未治愈,吴某仍属于生活无法自理,更不要说履行其作为妻子的义务了。所以,周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以此来直接解除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
  尽管我国婚姻法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情况作出禁止结婚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目前法律已经取消了婚前强制性医学检查规定,这无疑为此种情形的无效婚姻埋下隐患。未婚男女在进入婚姻殿堂前一定要明白,如下情况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1)严重遗传性疾病情况且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男女双方一般不应结婚;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2)患有指定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3)患有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于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人而言,如具有上述禁止的情况而坚持结婚的,则不仅是对个人不负责任,也是对恋人、家庭和社会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患有相应疾病的人其结婚的权利就被法律完全剥夺,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在有关疾病治愈后或未发病期间,患有相应疾病的当事人,只要满足缔结婚姻的其他法律条件,亦是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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