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支持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如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当时无身份证,故借用陈某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照上的身份信息是陈某的,但照片是陈某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该案中,王某起诉请求与结婚证上的陈某离婚,其实际是与陈某的哥哥在一起共同生活。王某与陈某既无结婚的意愿,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其结婚证是在秀虚作假的情况下取得的,法院显然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处理此案。如果王某申请宣告与陈某的婚姻无效,也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绪果只能驳回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放王某的救济途径是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当事人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