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先诉周某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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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先诉被告周某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据原告周某先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龙某官、尹某玉、汤某玲、尹A、尹B、尹C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08年3月1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亨华、被告周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新华、被告龙某官等委托代理人尹A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2008年4月14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先诉称:原告于1984年、1985年与永新县县林业局签订了面积为1050.2亩的(山场座落在永新沙市镇原坊南村委,现该坊南村与张南村合并为张南村委会)“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为经营分别向县林业局、农行贷了款,承包经营了二十年。被告见原告承包的山场树木成林,于2004年9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山林承包“转让协议书”。协议载明:原告转让沙市镇坊南村长岭坳山场“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及法律公证手续给被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被告按合同规定,履行山场承包合同条款。转让协议书签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