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明明有能力还债,却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明明有能力还债,却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欠钱不还的成了大爷,一口咬定负担不起,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
人该怎么办?法官提醒,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了这样
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刘某要求撤销被告张某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请。
“老刘,我是真的想还钱的。可是我手上没钱,也没房没车的,你看
这……”面对债主刘某一次次的催款,张某两手一摊,摆出了一副最真诚无辜的脸。一年前,张某因经营不善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刘某见张某平时为人忠厚,做生意
也很讲诚信,便爽快的借了20万元。然而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还是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甚至拒接刘某的电话。原本关系不错的二人闹得有些僵,经
调解,刘某同意再宽限张某半年。谁知张某为了逃避债务,竟然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并声称欠钱的是自己,跟儿子无关。“这张老头一定
是故意的,为了不还钱什么阴招的使出来了!”怒不可遏的刘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因规定不可以无偿转
让,便随便填了10万的价格。该房产位于园区某中高档小区,面积约106平方,价值不菲。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明知自己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
将其名下唯一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致使债务未得到履行,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性质。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依法撤销被
告与儿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债权人有何救济方式
(一)调查取证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
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
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
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
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追纠民责
债
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
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
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
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债务人应在以下条件下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时效条件
根
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从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时效属于
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为5年。债务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至四种情形的发生。
(2)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根
据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受让债务人财产或者出售财产给债务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维护先前交易的稳定性,认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
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或者受让财产的价格不合理,还参与交易行为,具有恶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交易财
产价格应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
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