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李正霞。
被告: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概要:原告陈某承接了被告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项下的“黄石XX环保办公楼工程项目”和“黄石XX集团仓库扩建工程项目”的木工施工项目。2015年1月27日,原告陈某与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进行了结算,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总计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5618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5日,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212元。因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的工程款,导致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资金困难,下欠原告工程款330406元未按约偿还。2015年12月25日,原告陈某同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及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转移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将所欠原告陈某债务330406元转移给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某用于发放农民工资。后原告陈某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系被告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但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法院认为:2015年12月25日,原告陈某同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及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转移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将其所欠原告陈某债务330406元转移给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某,现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XX环保项目部系被告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其对外的民事责任应被告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但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武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已转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陈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三方对该款的利息和还款时间并无明确约定,故可从原告陈某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一、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某人民币330406元,并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欠款总额的6%计算年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10元,由被告湖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