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拒赔偿,十级伤残获赔款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4日,被告裴**驾驶鲁H6952G小型客车在科苑路财政局宿舍门口将原告撞伤。本事故经济宁市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裴**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苏**无责任。事发后,裴**垫付所有医疗费用,但对于其他损失建议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查,涉案鲁H6952G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来广宁律师经过查看病例及片子,发现原告只有三根肋骨骨折,伤残标准规定最少要四根肋骨骨折才构成十级伤残,来律师仔细查看拍片日期是事发后第二天所拍,根据经验,对于肋骨骨折的患者,往往要在事发后二三十天后拍到的片子才能看到最终伤情,因为骨痂形成需要时间,第二天的片子不能认定为最终伤情。遂告知原告进行再次拍片。果不其然,本次报告结论是原告四根肋骨骨折,已达到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二、
律师庭审期间积极举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实被告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苏**无责任。
2、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实原告身份信息,且系城镇居民;
3、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4份、CT影像诊断报告3份、诊断证明2份,证实原告伤情多部位损伤、4根肋骨骨折;
4、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一份,证实原告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并构成十级伤残;
5、鉴定费发票一张,证实原告支出鉴定费用2600元。
三、法院裁判:
经过调解,被告同意按照2014年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赔付原告各项损失5.5万元,做到案结事了。
四、律师说法: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为了图省事不愿意打官司,宁肯私了也不经公解决,甚至在不了解法律规定及自己伤情的情况下草草了结,殊不知很多应得的赔偿款白白损失。再此,来广宁律师提醒当事人朋友遇事多与律师沟通,方能以最佳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