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磁民初字第00163号
原告:吕XX,男,1978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李水全,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X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XX保险公司.。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191686.31。
二、限被告耿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167268.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27元原告吕XX负担897.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华阴分公司负担3490.69元,被告耿XX负担3045.0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耿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索香军
审 判 员:杜 睿
人民陪审员:赵广德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王科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