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地图出版社制售奥运相关产品的合法授权情况下,北京某公司与深圳一家公司签署产品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深圳公司在国内独家生产和发行代理《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纪念金银砖版产品。在先行支付了部分费用后,该深圳公司以北京某公司欺诈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00万费用。今天上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深圳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各种奥运纪念品的收集热潮也随之涌动,厂商抓住这一商机,纷纷加入生产奥运纪念品的行列。2007年11月26日,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北京公司签订《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纪念金银砖版产品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北京某公司负责为《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纪念金银砖版产品提供书号和审图号及整体设计,深圳某公司负责生产、发行和销售,并负担所有的运营费用;北京某公司授权深圳某公司在中国国内独家生产和发行代理,深圳某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发行不超过总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上述产品。双方同时约定,深圳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440万元作为独家生产销售许可费用(其中协议签订3日内付200万元,产品通过审批3日内付100万元,开始销售1个月内付140万元)。11月29日,深圳某公司依约定先行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费用。
收取合同款项后,北京某公司并没有向深圳某公司提供任何《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纪念金银砖版产品的授权文件、书号及审图号。事后,深圳某公司得知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地图出版社于2008年1月11日发出严正声明:所谓“《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金银砖版”,并非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地图出版社正式批准、认可或委托第三方制售的产品,更非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和中国地图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通过该声明,深圳某公司得知北京某公司根本没有制售所谓“《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金银砖版产品”的合法授权。
深圳某公司认为,北京某公司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其签署合作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具有欺诈性,属严重违约行为。为此,深圳某公司将北京某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返还先行支付的200万元费用以及自2007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被告北京公司辩称,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未能完全履行是因为北京奥组委的规划调整以及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并非深圳某公司所称的有意欺诈。此外,本案涉案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已被北京某公司原实际掌控人丁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挪作它用。由于丁某的行为,致使本案深圳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该债务应由丁某个人偿还,北京公司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奥运场馆旅游交通图》纪念金银砖版产品合作开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深圳某公司依协议约定向北京某公司汇款200万元后,北京某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合法的授权文件,导致双方合作未能实际履行。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该协议应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后,北京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返还深圳某公司已给付的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深圳某公司要求北京某公司返还20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北京某公司提出的200万元实际在丁某掌控中,且公司与其有约定,由丁某负责返还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深圳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来源:中国法院网)
徐征征 邰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