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表华律师为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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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2010年2月,本所依法接受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申请发行“2010年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杨建伟、陈平凡、孙表华等律师作为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公司债券的主办律师。本站律师为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进行尽职调查、协助起草、完善所需法律文件、出具申请所需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贯穿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全过程,律师的参与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制定、申报材料的起草修改、法律障碍的解决等起到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