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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意见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629审议通过)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司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卢、:弓’诱、容留、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五人次以上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一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网络发布招缥信息、等介绍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长期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管制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_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一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五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一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酌情从重判处罚金。
      [缓刑】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犯罪对象、损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事实、情节,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3)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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