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墓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Y-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伴50千克,氯氮卓、艾司吐仑、地西伴、澳西伴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前款规定毒品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墓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4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Y-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
氯氮卓、艾司吐仑、地西伴、浪西伴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慕苯丙胺、可卡因10克,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2毫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 ) 50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40。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17)其他毒品数量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非法持有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2)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为减轻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孕妇、口甫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当根据毒品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_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管制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_上有期徒刑的,可一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缓刑】
7.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唯一监护人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为减轻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
8.需要说明的问题: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