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合同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开{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五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十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在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
(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单处罚金的,一可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在二万元至八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七万元的数额。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一般在三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一倍以下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王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判处。
[缓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退缴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多次进行合同诈骗的;
(3)有经济能力,但拒不退赃、偿还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