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信用卡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五十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I)多次进行信用卡一咋骗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银行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少墓准刑的40%以下;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
(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三万元至四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信用卡一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八万元的数额。
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七万元的数额。
[缓刑】
7.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退缴全部赃款、偿还全部债务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有经济能力,但拒不退赃、偿还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
(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