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容留他人吸食、汪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汪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次数、容留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一个月刑期;
(2)二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旅馆酒店、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受雇佣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根据毒品数量、容留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容留他人吸食、注王射毒品,判处管制的,可以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
[缓刑】
5.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唯一监护人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