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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12-09    作者:钟如超律师
代理人对本案有以下意见:
    被申请人自20148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于2015828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因工作受伤。第一,在电话录像中,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李某,承认申请人自20148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第二,经过查询,该通话号码确实系李某使用。第三,在面谈中以及通话录音中,李某明确承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的经过,且承认工作一年后受伤。第四,保险理赔材料证实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并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因工作受伤的经过。
上述面谈录像、电话通话录像、移动公司发票、保险理赔材料之间的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申请人自20148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在20158月受伤。
1、电话通话录音录像、通话录音、面谈录音之间。从形式上看,能辨别出面容,能识别出对方号码,能识别出语音,并且语音清晰,三个试听资料之间相互印证,并无疑点。从实质上看,谈话内容系李某自愿作出,并无欺诈胁迫情形。应予采信。
2、理赔资料因人寿保险公司不配合出具原件,只能拍照,该件系真是有效,人寿保险公司有依据可查
3、网页截图显示网址,可根据网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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