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张某某与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08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钱当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西坊大田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入职,担任模具设计一职,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09年5月18日—2014年5月18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00元/月。在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5月才开始购买。201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雇申请人,其解雇理由是申请人违反厂纪厂规,一年内记三大过,但上述解雇理由是不符合事实的。于是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3600元/年×2.5个月×2);
2、补充购买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上合计18000元。
案情分析:
针对申请人张某某反应的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庭审中,张某某的代理律师张利群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单位开出的“离职申报单”,该离职申报单上载明的申请人一年内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记三次大过没有事实依据,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也不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该员工手册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交付过,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雇申请人的依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三次处罚单,但其中一次没有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也否认存在该违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申请人存在违纪;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没有合法的厂纪厂规的支持,申请人也不存在被申请人解雇单上所载明的三次记大过的事实,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不合法,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社保清单清晰地表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自陈述,一直到2011年4月份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仲裁裁决结果:
2011年12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人仲松岗庭(案)[2011]259号(非终局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10月19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仲裁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裁决结果。
后被申请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张某某仍然聘请张律师代理,经过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7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637号
一、驳回原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上述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仲裁裁决的内容,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张某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法院的保护。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提交的证明员工违反厂纪厂规,而且达到解雇的程度的证据不充分。单位提交的厂纪厂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三要素:即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制定、进行了公示。另外,即使该案中的厂纪厂规合法,单单位提交的证明员工三次违规的证据不合法,其中三份处罚单中只有2次有员工签名,另外一份无员工签名,员工陈述不存在第三次违规,系用人单位伪造的,因此,用人单位陈述员工三次违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另,劳动者张某某在第一时间找到本代理律师,通过代理律师专业的分析和准备,最终保护了自己应得的赔偿。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