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等7人与某某金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辛某某等7人与某某金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人:辛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坪*组**号
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
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山**村*组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镇**村*组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5日生,住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
申请人:庞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生,住广西博白县**镇**村**坡对***号
被申请人:某某金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一郎
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等7人最早自2007年5月,最晚自2010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要签收工资条。原告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6天,平时也有加班,但被告有支付加班费。2012年8月13日至21日期间,被申请人书面通知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煽动员工罢工等理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等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至4000元不等。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之前一直提供包吃包住的福利待遇,现突然公告取消该福利待遇,导致全厂员工停产,与单位协商该事宜。后用人单位取消该公告,继续提供包吃包住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却解雇了上述7名劳动者。后申请人找到张利群律师,由张利群律师协助办理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并及时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总计167400元;
2、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总计人民币总计44685元。
案情分析:
张利群律师针对申请人等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该7名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清晰,201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事先征求公司员工意见的情况下,突然张贴通告,决定取消之前执行的包吃包住的员工待遇,对于这一决定被申请人全部员工都不同意,并引起全厂员工停止生产的事件,由于所有员工都停止生产,并就此事与单位方进行协商,申请人等也不得不停止工作,对于此次事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也派人进行调解,最后被申请人单位决定仍然按照原来的包吃包住的待遇执行,于是所有员工都恢复生产,申请人等7名员工也恢复生产。张利群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方在没有经过事先征求意见的情况下,突然出台影响到全厂员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政策,遭到全厂员工的抵制,并进而发生停止生产的事件,责任不在员工一方,而且,申请人等7名员工没有工作的原因也不是自己不愿意工作,而是没法工作,事后被申请人还是按照原来的福利待遇执行,也说明了被申请人突然取消员工福利待遇的行为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等煽动罢工、消极怠工等理由解雇申请人等是不合法的。因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有据可查,应当得到认定;
2、关于年休假的问题:依据申请人等陈述,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年休假,也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等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此,申请人等有权要求支付。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张利群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案件审理及裁决结果
开庭审理过程:
2012年9月28日及10月11日,张利群律师及被申请人代理人准时到达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浪庭开庭,庭审中,张利群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支持申请人等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主张解雇申请人等是合法的,申请人等已经休了年休假。
裁决结果:
2012年10月20、21、23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就该案作出仲裁裁决:
深光劳人仲(公民)案[2012]684-690号: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存在消极怠工行为,违反了厂纪厂规。张利群律师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不恰当的,被申请人在没有事先征求公司员工意见的情况下,突然张贴通告,决定取消之前执行的包吃包住的员工待遇,对于这一决定被申请人全部员工都不同意,并引起全厂员工停止生产的事件,由于所有员工都停止生产,并就此事与单位方进行协商,申请人等也不得不停止工作,对于此次事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也派人进行调解,最后被申请人单位决定仍然按照原来的包吃包住的待遇执行,于是所有员工都恢复生产,申请人等7名员工也恢复生产。张利群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方在没有经过事先征求意见的情况下,突然出台影响到全厂员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政策,遭到全厂员工的抵制,并进而发生停止生产的事件,责任不在员工一方,而且,申请人等7名员工没有工作的原因也不是自己不愿意工作,而是没法工作,事后被申请人还是按照原来的福利待遇执行,也说明了被申请人突然取消员工福利待遇的行为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等煽动罢工、消极怠工等理由解雇申请人等是不合法的。因此,张利群律师建议申请人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张利群律师继续继续担任上述7名劳动者的代理人,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2)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87—293号,判决某某金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上述7名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具体金额分别如下:辛某某41800元、付某某21000元、金某某26600元、王某某33000元、周某某19800元、庞某某18600元、宋某某1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一直以来是给予原告包吃包住的待遇,可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或福利待遇形成承诺,用人单位如要变更该待遇,应先与劳动者协商沟通,而非直接粘贴变更福利待遇通告。原告停工的原因是被告变更福利待待遇,且是被告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停工,被告无证据证明变更福利待遇事先和员工协商,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煽动其他员工一起罢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停工的原因在于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变更其一直给予原告的福利待遇,引起全部员工停工,故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煽动员工罢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认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
本案例系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转载的请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