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某(申请人)诉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兹受申请人张某的委托,对于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裁判。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所举证据一:通话记录、二:工资卡打卡记录、三:申请人于2013年4月25日递交辞职书的视听资料证据等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本案的事实是,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日到被申请人的工程部从事工程师工作,当时单位给定的合同期限是一年,月薪是6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按照80%发放。工作到第四个月后,虽经多次催促,单位老是不给签劳动合同,也不给入社保,而且工资一直都按试用期工资去发。更加遗憾的是,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份无任何理由就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申请人强行辞退,申请人气不过,才不得不选择辞职并申请仲裁解决。
2.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工资,也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保,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双倍工资。
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经济补偿金。
再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只能约定最多一个月的试用期,本案中被申请人却给约定了三个月,超出部分应按已过试用期计算,不应当再给发80%工资,而应当发100%工资。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足拖欠的部分工资。
上述两点代理意见,不知妥否,恳请贵院依法参酌为盼。
此致
罗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