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4日,患者顾XX以"左手中指肿痛,活动受限"为主诉入住XXXX医院骨二科,完善相关检查,诊断:左手中指近节骨骨骺损伤,行楔形截骨内固定术,术后一般情况良好,给予止痛、扩血管、消肿对症处理,术后第二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回家疗养,XXXX医院在交代不良后果及出院医嘱后给予报自动出院。患者顾XX又以"左中指外伤术后6月余,要求取出内固定"为主诉入住XXXX医院骨二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行内固定取出术及肌腱粘连松解术,术后一般情况良好,给予止痛、扩血管、消肿对症处理,2014年3月1日在患方要求下报出院并同时告知院外注意事项。患者顾洋旭以"左中指术后皮肤坏死一周余"为主诉再次入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骨二科,经完善相关检查,诊断:左中指皮肤坏死,给予行局部皮瓣转移术,术后一般情况良好,给予积极对症治疗,2014年3月16日报出院。在此住院期治疗间,患者顾洋旭左手中指畸形矫正成功,但经过一段时间后该手指活动功能丧失,因此双方而产生的争议。
XXXX医院就顾XX在诊疗过程中,院方存在的不足给顾XX及其亲属造成的一切损害或伤害致以诚恳的歉意;XXXX医院就本次医疗争议于2016年4月1日前向顾X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经法院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顾XX与XXXX医院于2016年3月24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XXXX医院已经告知顾XX发生医疗争议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所有合法途径,双方均同意通过协商解决。患者顾XX与XXXX医院经双方自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合法有效途径.
天津律师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认为本案件为医疗纠纷案情,双方确认,本和解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在XXXX医院依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因XXXX医院的医疗行为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
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律师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此案例进行个人观点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到更多有类似的天津医疗事故案例的朋友们。
特别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梁波律师本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梁波律师工作室,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