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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仍可构成医疗伤害(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孙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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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不属于医疗事故仍可构成医疗伤害(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13)龙民初字第721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1029
【案情简述】XX因自觉发热且头、胸腹部闷痛,并伴有心慌乏力不适而于XXXXXXXX日前往被告经营的XX村卫生所就诊。被告接诊后,未对患者陈艺勇的病情进行详细深入的询问,也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检检测,就认定患者所患病症为感冒、胃炎,开了两天的药物(共6包粉状物,具体药物不详)让患者回家服用,并告知患者两天药物服用完毕后就会痊愈。陈XX回家后遵从医嘱按时服药,但直到晚间病情也未见好转,次日晨起后出现胸腹部闷痛加剧,发热等病情加重的情形,下午4时许陈XX被发现呼吸、心跳已停止,紧急通过“120”送往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72487.5元。
【法医学死因鉴定】 经尸解病理检查,XXX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死因鉴定书》,认定患者陈XX系因患有病毒性心肌炎而猝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X省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后,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根据患者病情演变及尸检病理检查结果,患者猝死原因为重症心肌炎,并发心力衰竭,以病毒性可能性大。该病起病急骤,发展迅速,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早期诊断困难。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医疗记录不完整,用药欠规范。3、患者死亡是其病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XXXXX物证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陈XX对其诊疗过程的记录不能证实其已尽到了应尽的诊治义务,根据病毒性心肌炎的一般发展规律,提示被告陈泳坤可能存在对被鉴定人的病情注意不足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陈艺勇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被告承担的过错责任程度以轻微责任为宜。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漳州市医学会、福建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虽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时也都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记录不完整、用药欠规范等情形。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系接受本院委托后,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材料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所作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陈艺勇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的过错程度为轻微责任。根据前述鉴定分析意见并综合考量全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两原告的儿子陈艺勇因病到被告的诊所治疗,被告作为医生,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对陈艺勇进行诊疗,但被告对其诊疗过程的记录不能证实其已尽到了应尽的诊治义务,存在对陈艺勇的病情注意不足的医疗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陈艺勇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38845.61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被告作为一个拥有执业资格的医生,理应依照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询问病史、测量体温、心率、脉搏、血压等必要的生命体征诊疗措施,对所发现的异常情况进一步检测或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被告却仅凭患者主述就作出感冒、胃炎的片面诊断,导致患者陈艺勇出于对被告医师身份的信任而没有继续求诊其他医院,最终错失宝贵的治疗机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且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关系。
【梁波律师点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非医疗事故诉讼,被告方存在对于陈艺勇病情注意不足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陈艺勇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的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最终失去宝贵生命的根本原因,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患者陈XX被误诊误治,并非因为被告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所致。被告严重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基本医疗操作规范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直接影响了对已故患者的诊断及急诊处理,应属重大过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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