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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造成医疗损害(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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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医生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造成医疗损害(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12)石民初字第3582号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年10月29日
【案情简述】原告高XX因出现白带增多、水样色清、下腹疼痛等症状,间断在XX甲医院就诊,以宫颈炎对症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该院遂对原告实施宫颈锥切术,术后进行病理检验,检验为5、6、7点宫颈微小偏离腺癌,切缘见癌残留,7点局灶CINⅡ级。术后行双侧子宫动脉介入化疗,出院诊断:1、宫颈微小偏离腺癌介入化疗后;2、药物性肝损害。一个月后,原告入住XX乙医院,该院完善相关术前检查,结合XX甲医院住院病案、疾病临床表现及XX甲医院病理诊断,会诊认为符合宫颈微偏腺癌Ia期,为原告进行了腹腔镜广泛子宫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补液等对症治疗,并将切除标本送病理检验。但该院病理标本报告显示:残余宫颈、子宫、卵巢、淋巴及切除软组织未见癌转移。与XX甲医院的检验结果宫颈切除残端有癌残留的诊断不符。原告向第三方肿瘤病理及细胞学会诊中心进行会诊,该中心出具报告单,免疫组化染色结果不支持微偏腺癌之诊断。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错误的,为据理护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98488.24元。
【第三方诊断意见】被告XX甲医院病理检验,为5、6、7点宫颈微小偏离腺癌,切缘见癌残留;第三方肿瘤病理及细胞学会诊中心进行会诊,该中心出具报告单,免疫组化染色结果不支持微偏腺癌之诊断;第三方医院病理诊断结论为:慢性宫颈炎及宫颈内膜炎,粘膜下腺体增生。
【医疗损害】被告XX甲医院实施宫颈锥切术、双侧子宫动脉介入化疗,被告XX乙医院对原告实施腹腔镜下的子宫附件切除+盆腔淋巴清扫术。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新医临鉴字第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被告石大一附院2009-12483号病理HE切片诊断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科学依据不足。
【伤残鉴定】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新医临鉴字第4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卫萍目前子宫及双侧附件(卵巢、输卵管)缺失,伤残等级分别为Ⅲ级(三级)、Ⅵ级(六级)、Ⅵ级(六级);符合一般医疗依赖条件。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判断被告XX甲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首先必须确定原告是否患有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因第三方肿瘤病理及细胞学会诊中心、第三方医院的病理诊断及XXX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均认为原告在进行"双侧子宫动脉化疗"、"腹腔镜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前没有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故可以认定原告不存在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被告XX甲医院病理诊断错误。
虽然"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是一种罕见的高分化恶性腺癌,诊断上非常困难,但依当前医疗水平并非不能诊断,被告XX甲医院在诊断时未能谨慎对待,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错误诊断了疾病性质,错误进行了化疗,被告XX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被告XX乙医院在对原告实施手术前,未能调取原病理切片进行会诊,在疾病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行腹腔镜"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不符合诊疗规范,由于其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亦存在医疗过错。
本院酌情确定被告XX甲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XX乙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分担20%的责任。判决如下:被告XX甲医院赔偿原告合计127993.58元,被告XX乙医院赔偿原告合计214989.31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由于被告XX甲医院的错误诊断、错误化疗,被告XX乙医院术前未对原病理切片进行会诊、明确疾病性质,最终导致原告子宫及双侧附件缺失的损害后果发生,对此,两被告均有过错,但就造成不良后果的成因来看,被告XX甲医院虽然存在误诊,但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发生并非被告XX甲医院具体的医疗行为所致,其仅是导致被告XX乙医院为原告实施手术的一个诱因,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被告XX甲医院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XX乙医院为原告行"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时,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过于自信,对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两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故两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梁波律师点评】原告高XX与被告XX甲医院、XX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XX甲医院和XX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误诊误治,在疾病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治疗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诊疗行为错误,导致原告为医治该病花去大笔医疗费用,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除造成原告身体痛苦、生理机能残缺之外,因"癌症"精神打击巨大,现造成家庭矛盾加剧,故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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