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在于医院(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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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医疗器械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在于医院(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13)射民初字第0462号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年10月29日
【案情简述】原告顾XX诉称,XXXX年XX月XX日,原告因车祸受伤,8天后在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接受了“右胫骨骨折切复内固定及植骨手术”。术后9个月钢板突然断裂,被告XX医院对原告顾XX又实施了石膏固定的补救治疗措施,但无明显效果,2月后原告到第三方医院治疗,并实施了“右胫骨更换内固定+取髂骨滑槽植骨术”手术,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此费用因被告提供有缺陷的钢板断裂导致,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余元。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如果不能排除医疗器械无缺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商,只要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合格证,是生产商自身出具的,不能排除钢板存在缺陷,被告未在本院给定期限内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因钢板断裂再行手术产生的费用43713.17元,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XX4万余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原告顾XX与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XX医院辩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钢板具有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钢板断裂原因不清,“钢板质量”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未在法院给定期限申请鉴定,应承担责任。
【梁波律师点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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