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判拘役缓刑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拘役缓刑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赵某、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赵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田某以要债为名闯入泰安市人行宿舍5号楼3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黄某家中,并在其家中居住至2012年12月5日18时许,严重扰乱被害人黄某的正常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田某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立案材料、抓获证明、出警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田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