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法院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罪案例
泰山区法院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罪案例
原标题: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罪犯孙某(已判刑)与被害人曹某存在债务纠纷未能解决,孙某遂于2015年1月29日19时许,伙同孙某某、孙某甲、石某某(后二人已判刑)在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鲁科88宾馆北侧路口处将曹某劫持到一辆白色轿车上拉到临沂。后孙某、孙某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的手段,让曹某给家人打电话凑16万元还给孙谦,对曹某实施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达30余小时。致曹某受伤,曹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4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派出所经侦查,在临沂市罗庄区一宾馆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朐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同案犯孙某、孙某甲、石某某的供述;公(泰山)伤鉴(门)字(2015)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工作说明、本院(2015)泰山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5)四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青刑执释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书、青岛监狱鲁青监释字第19238号假释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积极参加,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系主犯;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关于其系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而自动到案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泰山区法院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罪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