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现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9月15日下午近3时,患者谢某因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乘坐公交车到被告解放军某医院就诊,到急诊科挂号后,医生联系到呼吸内科。经对胸部照X光片检查,拍片医师认为病情严重,要求做B超检查,但遭接诊医师拒绝。拍片医师出具报告单:右肺纹理增粗、紊乱、模糊,并伴有斑点及网格状模糊影。左肺密度普遍增高。左心缘及左膈分界不清。印象:左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肺部病变需进一步检查,待除结核?遂入住被告医院。办完住院手续后患方要求尽快对胸部穿刺抽水,接诊医师以“周六、周日无医生”、“抽完水也没人化验。”等为由让等到“星期一再说。”当晚患者睡觉不能平卧,第二天更为严重,再次恳求医生抽水,但医生仍说让等到星期一。9月17日(星期一)早8点后,医生开出CT、B超、心电图等检查单,由患者家属推轮椅到门诊楼检查,检查中气喘加重、呼吸更加困难,口吐白沫,出现昏迷等症状,急返病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谢某符合出血性心包炎(肿瘤性)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谢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被告在诊断、治疗中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医方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未按报告单提示作进一步检查、诊断。2007年9月15日,患者谢某的X线检查报告单中明确提示有“心包积液”,但接诊医师仅看了片子,未看报告单,未作B超等进一步检查,更未组织跨科室医师会诊,盲目作出诊断。以至于入院的第三天即9月17日开出的B超单子所检查部位只有肝、胆、胰、脾,也未对心脏部位进行检查(见超声检查报告单)。整个病历中未有“心包积液”的记载,当然就谈不上有针对地治疗,造成患者“因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损害结果。在病人住院到生命结束始终无医方告知病危或书面病危通知单,说明医方对病情变化缺乏预知性及诊断有误。
2、医方拒绝治疗的行为违法。患者谢某因“胸闷、气喘加重”“呼吸困难”(见入院记录)到医方治疗。经X线拍片检查住院后,患方不能卧床,只能靠在被子上半躺休息,患者及家属要求主治医师尽快安排穿刺抽水,而被告以双休日无医生为由拒绝予以治疗。入院的第二天,患者只能采坐位,连半靠在床上都不行,并伴有心慌,又和医师提出尽快抽水的要求,但仍遭拒绝,坚持说到星期一再予检查
治疗,最终未等抽水就发生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患者因“胸闷、气喘加重”“呼吸困难”到医方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始终无医师查房,仅测量几次血压,对体温、脉搏次数、呼吸次数均未检测(见生命体征观察单),未按照护理规范、护理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
4、医方治疗中用药存在过错。病历中记载的所有用药均是针对肺部,没有一种药物针对心脏,甚至所用茶碱缓释片对心脏产生副作用。当血清浓度超过20μg/ml,可出现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血清中茶碱超过40μg/ml,可发生发热、失水、惊厥等症状,严重的甚至呼吸、心跳停止致死(附茶碱缓释片说明书)。医方在用药中未监测血清茶碱浓度,患者出现心动过速达214次/分(见心电图),医方盲目用药,不能排除其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5、2007年9月17日早8时,在患者呼吸发生严重困难,心跳达214次/分的情况下,医方仍让患者带着氧气袋,坐轮椅自行到门诊楼进行各项检查,仅检查两项(B超、心电图)就因病情危重急返住院部,而此时主治医师仍怠于抢救,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
6、被告答辩认为“经治医师未在患者生前明确心包积液的诊断,原因是患者无心包填塞的症状、体症;影像学检查患者胸片无明显烧
瓶样改变;加之和胸腔积液互相影响,部分化验结果未回报。这些原因使经治医生无法明确下心包积液的诊断,不属于延误诊断,不存在过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X线检查报告单中就有“左心缘及左膈分界不清”的记载,并明确提示有“心包积液”,入院记录中“胸闷、气喘加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等都是心包填塞的症状,拍片的医师也提出让经治医生开B超检查,是医方根本就没有针对“心包积液”作进一步的检查,而不是“部分化验结果未回报”。如果医方能够以患者的生命为重,按拍片医师的建议和报告单中的提示,进一步做超声心动图(可靠而迅速,可见到心包积液)、胸大片正侧位CT检查,抑或把“双休日”放在一边,应患者要求做心包穿刺(最主要,既是诊断又是抢救治疗的第一步),一个鲜活的生命就不会就此逝去。
三、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科大司鉴中心【2007】病鉴字第884号司法鉴定书,谢某符合出血性心包炎(肿瘤性)心包积液导致心包填塞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正因为被告在谢某的胸片中已明确提示有“心包积液”,应作B超检查,进行心包、胸腔穿刺引流而未作,存在过错,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在鉴定结论中虽认定“谢洛平符合出血性心包炎(肿瘤性)”,但并未检验为恶性肿瘤或良性肿瘤,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未对谢某人体组织切片进行检验、病理检查,尸检报告中找不出“胸膜、心包及心肌广泛浸润”之词句,【2008】医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认定谢某为肿瘤晚期无任何事实依据,对该(肿瘤晚期)认定不应予以采信。退一万步讲,即使谢某患的属于恶性肿瘤,在现有医学水平下,也不能预测其生存年限的长短,根据人的自身身体条件及抗病能力,现实生活中患有肿瘤经过治疗而存活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人也大有人在,不能因此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诊断、治疗中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谢某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全额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当,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西乾
二○○八年 十月 十九日